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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高速征地异地安置,新规划宅基在哪里?

来源: 转载 编辑:中外法制 时间:2020-12-14
导读: 【 核心阅读 】涟源县龙塘镇、湄江镇等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地的村民,自2010年签订自拆自迁自建并自找过渡房的《拆迁房屋协议书》以来,虽经申请、信访、诉讼等诸多方式维权,至今没有得到政府规划的异地安置宅基地,群众最基本的居住权都难以保障 被拆迁依法
   【核心阅读】涟源县龙塘镇、湄江镇等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地的村民,自2010年签订“自拆自迁自建并自找过渡房”的《拆迁房屋协议书》以来,虽经申请、信访、诉讼等诸多方式维权,至今没有得到政府规划的异地安置宅基地,群众最基本的居住权都难以保障——
被拆迁依法维权
      2010年初,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先后与涟源县龙塘镇、湄江镇等的村民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按省、娄底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由甲方支付补偿经费给乙方,乙方自拆自迁自建并自找过渡房。房屋拆除宅基被占,新建必然要规划新的宅基地,但是,截止2020年的今天,当地依旧没有落实拆迁群众宅基地的规划!


征地拆迁时的镜头
      当年,善良的村民签订协议后,全部领到了房屋的经济补偿。因为政府迟迟不规划新的宅基地,心眼活络的群众在自有土地或者置换或者购买的土地是开展了新的房屋建设,而遵纪守法等待政府规划宅基的村民却不得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等待政府的规划。
      一晃四年,吴兆昌等人没有等来规划宅基地的村民不得不拿出法律武器要求政府安置规划宅基地,在寄出的《请求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石沉大海遥遥无期后,2015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涟源市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宅基地职责,兑现房屋拆迁异地安置宅基地。
法院判决难执行
      娄底中院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娄政发[2008]3号)关于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规定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征地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等相关规定,判决涟源市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履行异地安置宅基地职责。
      判决生效后,涟源市人民政府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履行异地安置宅基地职责。但是娄底中院于2015年11月16日送达了《执行结案通知书》,称2015年8月24日向涟源市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涟源市人民政府同年9月8日向案涉乡镇政府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按照判决落实好安置宅基地职责。告知村民应当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主动提出落实宅基地的方案,并及时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审批,如果仍然认为涟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异地安置宅基地职责,可通过法律程序另行解决。
      截止2017年,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旧没有履行异地安置宅基地职责,拆迁群众不得不按照《执行结案通知书》的提示,在4月6日向涟源市人民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结果是石沉大海。群众随后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
      群众认为,自宅基地征收至今近10年没有归宿,无生活保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妥善安置还我家园;按照娄政发(2012)1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过渡安置费;按照娄政发(2016)13号文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宅基地损失。
      该案经娄底中院一审、湖南高院指令继续审理、娄底中院继续审理、湖南高院二审直到2019年3月27日才尘埃落实,判决涟源市人民政府按照520元/平方米的标准赔偿宅基地损失,由群众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相关事宜。
      至此,法律维权途径倾尽。大部分群众不得不接受现实,拿到法院判决的宅基地损失。但是吴兆昌等几户不信邪,依旧坚信,政府不仅应该赔偿宅基地损失,更应该安置宅基地。并且认为应该“先予安置宅基地后赔偿损失”,至今没有领回法院判决的宅基地损失款。
合法权益难保障
      笔者在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关于“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涟源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一案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如下意见:一、存在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侵害被征地村民的知情、确认、听证等权利;二、补偿标准不合法,未落实安置的宅基地,未采取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认为“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涟源段建设项目”违法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老百姓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群众认为,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明确规定,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被征地群众还认为,自2010年宅基地被征收,涟源市人民政府一直没有履行安置宅基地的职责,涟源市人民政府应该湘政办发(2014)21号文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拆迁房屋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支付直到安置宅基地前的过度费,并且相应增加过渡费的支付额度,不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完成举证责任。
      据了解,当地被征收群众异地新建房屋少则百余万多则几百万。明显按照《拆迁房屋协议书》约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无法建设同等面积房屋,按照法院判决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也无法购置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并且按照判决,政府在赔偿宅基地损失后,还应“协助群众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为其提供宅基地的选址、规划和审批。
      涟源市人民政府在不能提供宅基地的选址、规划和审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按照娄政发(2016)13号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520元/平方米的标准赔偿宅基地损失显然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长远生计,也不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只有按照娄政发(2016)13号文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的补助标准计算赔偿金,即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给予自行购房补助,才能解决涟源市人民政府不能安置宅基地,保障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笔者联系到涉事乡镇,相关领导沟通后认为,群众反映的情况时间跨度长,当时的建设指挥部已经解散,主管和具体负责领导已经更换,此事需向涟源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请示后才能给予答复。
      群众利益无小事
      湖南是毛主席的故乡,毛主席曾这样要求全党:“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党员干部只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同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苦在一起、乐在一起,认认真真、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吴兆昌借住在他人的房子
      涟源市龙塘镇石路村的吴兆昌借住在他人的房子里,他和龙春来等没有领取宅基地补贴的农户还在苦苦等政府履行宅基地安置职责,其他大部分群众或领取了宅基地补贴或自行解决了宅基地,但是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维护!笔者呼吁,涟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网继续关注)
来源中外法制网zwfz.net/news/sannong/86413.html
 

责任编辑:中外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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