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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葫芦案”?还是群体意志的决定?

来源:转载 编辑:baixing 时间:2021-01-06
导读: 潍坊,世界风筝之都,宽阔的道路,整洁而有序;善良的人们,友善而热情;可口的饭菜,美味而诱惑。。。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自然而和谐、晴朗而气正。 不公平! 两大车相撞事故,凭什么判我全责? 对方罐车就没一点责任? 它是怎么停的车? 停车时做好安全防

     潍坊,世界风筝之都,宽阔的道路,整洁而有序;善良的人们,友善而热情;可口的饭菜,美味而诱惑。。。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自然而和谐、晴朗而气正。

    “不公平!两大车相撞事故,凭什么判我全责?对方罐车就没一点责任?它是怎么停的车?停车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了吗?

    一个“不公平”的呼声,似乎打破了和谐的宁静,究竟怎么回事呢?

 

       一系列的问号背后,或许是出于心理上的无法接受,还是鉴于证据上的事实存在,今年58岁的淄博大车司机王军回想起他经历的这起车祸事故来,除了心有余悸,更多的则是思考和探索,还有对潍坊昌乐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控诉和不满。
       2020年11月20日晚9点,王军驾驶大型的鲁C牌照货车与停靠在路边的苏G牌照罐车相撞起火,随后两车被大火吞噬。车祸不仅造成了两车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和影响。事发后,昌乐公安局交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赶至现场处置。

       12月4日,昌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王军全责。法律依据有两条。
       “这两条也太模棱两可了,别说是大车相撞事故,就是老头老太太骑三轮车撞了也适用,挺可笑的。对方罐车就百分之百的合理合法?没有半点责任?”
       王军说,他一没超载二没超速,咋就成了全责?就凭昌乐交警的两条理由?

       感觉昌乐交警判案不公的王军,12月7日,依法向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事故责任复核申请,支队受理。
       王军的疑问,也是广大车主的疑问,或许更是广大读者和网友的疑问。两车相撞,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现实中可能真的存在,但具体到王军一案,根据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也对昌乐交警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质疑。

       12月7日,王军车祸事故现场,虽然已过去近月余时间,但车祸现场的一幕幕仍然显示着车祸的巨大威力和惊人破坏力。
       沥青路面被熏黑烧焦,路边石残缺不全,绿化树木乌黑发焦,现场还残留一股化工气味。而周边人们对此更是心有余悸,惊恐不已。

      关于这起事故,王军清楚地记得事发后不久,警察将双方司机和押运员全都带至附近的一间小屋子里,对双方进行询问,罐车一方的押运员坦言“他在车上睡觉”。
      事发路段为102省道,中间设有隔离护栏。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有隔离护栏的省道上是不允许停车的。
      昌乐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这样描述罐车的,“临时停车”,那临时停车是否违法呢?对此,昌乐交警大队在认定书中只字未提,未做解释。
      其次,车祸事故中,被撞罐车的车身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合规?罐车是否违规停车?车上押运员是否严格履职尽责?王军一方也提出了质疑。

       带着疑问,12月7日,王军来到了昌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等人接待了王军一行人,并回答了相关质疑。

      “或许是心理上无法接受全责,这点可以理解,换做别人,可能也会这样,但事实面前,不能不信法、不能不守法。”
       科长的一番话,或许是其工作经历的总结,或许是对王军异议的理解,同样也是广大车主和普通老百姓的观点。
      “罐车的安全警示标识,相对其他车辆而言,算是比较齐全的了。”科长介绍,事发路段有监控,经调查,罐车停靠路边不久,王军驾驶的货车便撞了上来。
       科长特意介绍,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某个人的决定,而是大队全体相关责任人员基于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共同的研究决定。

       “全体人员共同的意志表达,应该是比较全面合理的了,总不至于是一群傻瓜的随笔一挥吧。”
       交谈中,王军复核申请中的所有疑问,科长都给予了解答,木讷的王军呆坐一旁,说不出话。“我大脑一片空白,说不出是紧张还是委屈。明明觉得不公正,却啥也说不出?”

       安装有隔离带的省道是不允许停车的,罐车是否涉嫌违规停车?科长表示,罐车停车是由于车胎压力问题,司机本想停车检查,不料被撞发生车祸。两者相差仅仅数秒而已。

       双方讨论告一段落后,就该起车祸事故,或许还存在以下几点看法和疑问。
       第一,既然罐车刚刚停车数秒就被撞,那该罐车停靠路边前,司机是否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是否做到了在不影响后车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才进行的停靠?很显然,没有!
       第二,满载易燃品的罐车,在车辆仍然可以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却“临时停车”在村民较密集的居住区,并发生了燃烧事故,导致道路环境和民居树木等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与罐车“临时停车”有很大关系。推理一下,若罐车没有“临时停车”,这起交通事故或许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在不允许停车的省道上“临时停车”的罐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该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第三,押运员在车上睡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保持车辆需在其完全监视之下的规定,也是间接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倘若押运员严格履职,提前观察后车情况,及时避险,可能也就避免了这起撞车事故了。
       第四,昌乐交警大队“全体相关责任人员共同的研究决定”,是否真的考虑全面?还是意有所图、人情判案?为何认定书“潦草应付”?证据出示不全?
       第五,潍坊交警支队对此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昌乐交警大队的观点和意见?是否支持昌乐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第六,此案到底有无人情掺杂、关系牵扯?相关责任人是否严格履职?是否存在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公安局纪委是否应该介入调查?若发现警察违纪违规,是否能依法处罚?

       目前,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在依法进行该事故的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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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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