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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原公安副局长反映纪委监察委负责人刘昭业滥用职权

来源:新浪微博 编辑:新浪微博 时间:2021-01-26
导读: 中央纪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 我市纪检监察存在严重问题滥用职权,枉法行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将一起纯属于违纪问题,强行认定为犯罪的案件!严重违反《监察法》、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公之于众,否则,严重
中央纪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

      我市纪检监察存在严重问题滥用职权,枉法行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将一起纯属于违纪问题,强行认定为犯罪的案件!严重违反《监察法》、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公之于众,否则,严重有损于绥化市委、市政府,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几年来辛辛苦苦耕耘,创造经营这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政治声誉!

      关于肇东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胡永君的违纪问题,纪监委认为胡永君给醉驾嫌疑人出具虚假举报逃犯证明,被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失公充!

      肇东纪监委发现胡永君问题后,肇东纪检书记、监察委主任刘昭业。将其限制人身自由,作出“留置”决定,案件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胡永君是否构成犯罪?胡永君是否属于符合留置条件的严重职务犯罪?对胡永君采取“留置”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能经得起推敲?是否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胡永君的行为不符合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严重违反《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监察委领导滥用职权。

胡永君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理由与依据:

(1) 主体:本罪主体必须是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办案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危险驾驶案的管辖主体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而胡永君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并没有查处危险驾驶案的职权、职责,不具备主体条件。

(2) 主观方面:胡永君并不具有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更没有希望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不受刑罚处罚的目的。而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胡永君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没有被法院采纳,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并没有扰乱司法威信和公正审判,对判决未造成任何影响,不具有危害性。

(4) 客观方面:胡永君开具的证明虽然与事实不符,但此证明只能对危险驾驶当事人起到从轻、减轻处罚的作用,而并不能起到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被定罪追诉的作用,所以并不存在逃避处罚的情形。

      我也是老公安干警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我们也清楚一二,虽然我们的民警工作存在瑕疵,但是我希望我们的民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目前本案在省法院、省检察机关、绥化中院、绥化检察机关有关业务专家以及全省知名律师一致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使用法律条款错误!现在的纪委监察委,谁敢顶撞啊?谁敢不服从啊?谁能惹得起啊?有谁能监督他们啊?如果没有纪委监察委领导施压干预,根本不够批捕条件!

      综上所述,胡永君不具有查处危险驾驶案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主观故意,不存在帮助的动机,更不存在希望其逃避处罚的目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构不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更严重的是,刘昭业严重违反中央规定!胡永君家属给绥化市纪委书记写信,提出异议,他意识到“留置”错误、不严密,立即插手干预司法活动,强行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强行要求刑事拘留胡永君,强行要求批准逮捕胡永君,为了部门权威声誉利益,主观武断,以权压法,滥用职权,罔顾中央规定!

      肇东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刘昭业,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违反《监察法》,严重违反中央规定!如果没有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干预和压力,检察机关绝对不会做出批捕的决定!最高检有规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样,会造成冤假错案和出现严重后果!

      我们强烈恳请中央纪委、省纪委、过问此案、纠正纪委监察委的违法错误做法,尽量在绥化解决问题,不要在全省、全国造成影响!防止给绥化市政治生态抹黑!

      以上所述事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肇东市公安局公安民警及其家属代表:

      任铁石(公安局退休老公安、副处级干部)

      胡汉有(公安局退休老公安干部)

     杨玉芝(公安家属)

     李红梅(公安家属)

     2021年1月21日

 


 

   转载于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596989072376105?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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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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