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不服,怎么办?
【实务案例】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作出的措施,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从而达到惩戒和督促的目的,从而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
近日,有一位王姓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称:自己因为一起人身侵权案件被判赔支付申请执行人25841.1元,如今法院已经把她的房产、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全部予以查封、冻结,其价值远远超过了其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但是法院依旧对王女士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措施,所有的法律文书均未向她进行送达。前几天她准备去外地找工作买高铁票经过了解才得以知悉,弄得她非常尴尬和无奈。请问,王女士该如何救济?
【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不服,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答说,但在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意见对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畅通了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简化了当事人救济程序,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特别是还明确规定了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故此,本案中的王女士可以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官书面提出纠正申请,执行法官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还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时笔者认为,王女士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其理由有二:
一本案中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显属违法。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后,长期未向当事人送达,违反了上述规定。(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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