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律师告诉你遗嘱新规,赶紧收藏!
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近日,湖南湘潭有朋友向笔者电话咨询有关遗嘱的事情,她一再地询问遗嘱是不是一定要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她殊不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对于原来效力较高的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到底有哪些新变化,听律师一一道来吧!
█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范围涵盖更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扩大了代为继承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情形下遗产收归国有,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原《继承法》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则删除了这一列举式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
█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民法典》在保留了原继承法的5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还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使遗嘱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虽然新增了这两种新的遗嘱形式,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提醒您,一定要对这两种新增的遗嘱形式的构成要件熟悉,请注意:
1、在形式上,这两种遗嘱形式都需要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最好把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2、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必须有见证能力、且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内容上,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当然从另一方面说,遗嘱变更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纠纷。
█新增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并增加宽宥制度,给被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原来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另外明确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也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即使出现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经过悔改、通过被继承人的原谅使得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了其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
█新增了遗产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用5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及相关规则,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大大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尊重了老年人自己选择扶养人的意愿,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许小军律师建议:
●□实践中,出现过遗嘱人用“我走后”或者“我不在后”等词语,但是法律上这两个说法并不必然代表“死亡”而导致遗嘱无效;
●□也曾有使用“我死后,位于某地房产归我大儿子居住”而导致遗嘱的字面意思变成了将居住权留给自己大儿子的情况;
●□自行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遗嘱部分无效,必须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作为专业法律文书,订立遗嘱时建议听取专业人员意见或者聘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起草。(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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