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居民张士敏: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枉法裁判执行不廉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3-19
导读:
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拒绝公正司法,不担当、不作为,弄权谋私、执行不廉,突破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百姓欲哭无泪。 上访人大庆市居民
“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拒绝公正司法,不担当、不作为,弄权谋私、执行不廉,突破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百姓欲哭无泪。
上访人大庆市居民张士敏与被执行人高占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龙商初字144号民事判决,高占全应给付张士敏拖欠木材款1521.441元。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依据张士敏申请,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但至今未果。被执行人高占全死亡后,其继承人迟丽艳、高亚强、高亚茹,于2019年另案申请执行高占全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债权亦在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回款人民币40万元。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9年5月4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将其该执行回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高占全的继承人迟丽艳、高亚强、高亚茹,以张士敏与其高占全执行案件已终结为由,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措施,停止执行该债权。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黑0603执异418号执行裁定,停止对高占全享有债权的执行。
张士敏对此不服,认为该执行案件立案至今,未执行回一分钱,案件一直处于执行状态,并未终结,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并继续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黑06执复79号执行裁定,撤销大庆市龙凤区法院(2019)黑0603执异418号执行裁定,发回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而龙凤区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公然再次枉法作出(2020)黑06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撤销对高占全40万元债权采取的查封措施。张士敏如同五雷轰顶、义愤填膺,认为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利用公权力两次三番枉法裁判,已丧失人性,再次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认真审理后认为,张士敏与被执行人高占全执行案件一直处于执行状态,并未作结案处理;张士敏的债权至今并未实现,需继续执行。大庆市龙凤区法院裁定撤销对高占全40万元债权采取的查封措施,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访人张士敏享有债权1521.441元,申请执行立案至今,历经八年抗战,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可拿回第一笔执行款。但是,张士敏来到该法院领取执行款时,再次被无耻的强行扣留3万元,仅拿回37万元。并且,一场枉法裁判悲剧给张士敏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重大精神伤害以及余下执行款如何执行等问题,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拒绝作出任何说明。公然三番两次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枉法裁判责任人亦未受到任何问责处理。
另外,上访人张士敏与被执行人沈启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6年1月立案执行,至今依然未拿到一分钱执行款。根据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沈启会给付上访人张士敏材料款34万元,张士敏垫付案件受理费32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而法院立案执行至今,不但未执行回一分钱,亦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并且,上访人张士敏两件执行案件均为同一执行法官办理。上访人张士敏对此事件已多次向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与投诉,但至今无人问津,致使上访人张士敏喊天不应、叫地不理,欲哭无泪。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严厉打击司法白条,势在必行。司法为民,错案终身追究问责,绝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与纸面上,更应落实至行动上。
诉求:一、强烈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访人张士敏两执行案件提级或督办执行,速还上访人张士敏公平与正义;
二、强烈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以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枉法裁判执行不廉责任人必须依法追责。
(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之处,上访人张士敏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访人大庆市居民张士敏与被执行人高占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龙商初字144号民事判决,高占全应给付张士敏拖欠木材款1521.441元。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依据张士敏申请,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但至今未果。被执行人高占全死亡后,其继承人迟丽艳、高亚强、高亚茹,于2019年另案申请执行高占全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债权亦在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回款人民币40万元。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9年5月4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445号执行裁定,将其该执行回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高占全的继承人迟丽艳、高亚强、高亚茹,以张士敏与其高占全执行案件已终结为由,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措施,停止执行该债权。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黑0603执异418号执行裁定,停止对高占全享有债权的执行。
张士敏对此不服,认为该执行案件立案至今,未执行回一分钱,案件一直处于执行状态,并未终结,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裁定并继续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黑06执复79号执行裁定,撤销大庆市龙凤区法院(2019)黑0603执异418号执行裁定,发回大庆市龙凤区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而龙凤区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公然再次枉法作出(2020)黑06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撤销对高占全40万元债权采取的查封措施。张士敏如同五雷轰顶、义愤填膺,认为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故意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利用公权力两次三番枉法裁判,已丧失人性,再次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认真审理后认为,张士敏与被执行人高占全执行案件一直处于执行状态,并未作结案处理;张士敏的债权至今并未实现,需继续执行。大庆市龙凤区法院裁定撤销对高占全40万元债权采取的查封措施,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访人张士敏享有债权1521.441元,申请执行立案至今,历经八年抗战,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可拿回第一笔执行款。但是,张士敏来到该法院领取执行款时,再次被无耻的强行扣留3万元,仅拿回37万元。并且,一场枉法裁判悲剧给张士敏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重大精神伤害以及余下执行款如何执行等问题,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拒绝作出任何说明。公然三番两次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枉法裁判责任人亦未受到任何问责处理。
另外,上访人张士敏与被执行人沈启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6年1月立案执行,至今依然未拿到一分钱执行款。根据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沈启会给付上访人张士敏材料款34万元,张士敏垫付案件受理费32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而法院立案执行至今,不但未执行回一分钱,亦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并且,上访人张士敏两件执行案件均为同一执行法官办理。上访人张士敏对此事件已多次向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与投诉,但至今无人问津,致使上访人张士敏喊天不应、叫地不理,欲哭无泪。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严厉打击司法白条,势在必行。司法为民,错案终身追究问责,绝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与纸面上,更应落实至行动上。
诉求:一、强烈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访人张士敏两执行案件提级或督办执行,速还上访人张士敏公平与正义;
二、强烈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以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枉法裁判执行不廉责任人必须依法追责。
(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之处,上访人张士敏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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