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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亚光虚假诉讼的举报材料

来源:未知 编辑:zx0318 时间:2021-12-29
导读: 关于曲亚光虚假诉讼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周志敏,身份证号:410105197508XXXXXX,电话:1803719XXXX, 被举报人:曲亚光137037XXXX 相关人员个人情况说明: 曲亚光,男,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身份证号码:413024196207XXXXXX,电话:1370376XXXX,
关于曲亚光虚假诉讼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周志敏,身份证号:410105197508XXXXXX,电话:1803719XXXX,
 
被举报人:曲亚光137037XXXX
 
相关人员个人情况说明:
 
曲亚光,男,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身份证号码:413024196207XXXXXX,电话:1370376XXXX,系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股东;
 
林大伟,男,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身份证号码:413024197309XXXXXX,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陕西鑫天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电话:1733576XXXX;
 
林大斌,男,汉族,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身份证号码:413024196912XXXXXX,电话:1301550XXXX。
 
上述三人为工作中合作伙伴关系,林大斌与林大伟是亲兄弟。
 
本人周志敏,现就曲亚光2021年9月6日在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捏造事实、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等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望贵院领导给予重视并开展相关调查。
 
2015年,林大斌找到我,希望我介绍项目给他们施工,当时王书林联系了东方鼎盛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的东方鼎盛花样城项目,我把信息推荐给林大斌,并让他与王书林直接沟通项目具体事项。
 
2015年10月,王书林和林大伟、林大斌方通过河南三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林公司)与东方鼎盛公司就东方鼎盛花样城项目达成施工合作,按照事先约定,东方鼎盛公司要求先行缴纳工程保证金800万元。经过王书林和林大伟、林大斌方协商一致,王书林筹措资金200万元,林大伟、林大斌方筹措资金600万元,合计800万元向东方鼎盛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双方口头委托我暂时作为该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经济业务承办,将款项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10月22日转入我的个人卡中。我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又一次接受王书林与林大伟、林大斌方的口头委托,于2015年10月22日转入三林公司的银行账户(后附银行明细)。三林公司于收到款的当日转出至东方鼎盛公司的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鼎荣公司)的银行账户(后附转款凭证),东方鼎荣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具工程保证金800万元收据(后附收据复印件)。在整个款项的转付过程中,我作为经济业务收支工作的被委托方,曾问过林大斌为什么是曲亚光和黄志忠转过来的钱,林大斌告知,他们和曲亚光是合作关系,黄志忠的钱是曲亚光的。而且在曲亚光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银行明细单中,还有林大斌对曲亚光的转款。
 
该项目于2020年办理施工备案,目前林大伟、林大斌方在工地施工中。因该项目从支付保证金到备案开工时间太久,我作为口头被委托工作人员身份就不了了之,双方也没支付过劳务费用。
 
2020年12月林大斌微信发给我一份河南佳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田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原东方鼎盛花样城项目更名为佳田.未来新城的公告(后附公告内容)。公告后佳田公司全面接手该项目,工程施工全面启动,但佳田公司对保证金事宜不予承担,让施工单位找原开发商,东方鼎荣公司虽然承认这笔保证金,但目前无力偿还,返还日期也不能确定。
 
自2015年10月缴纳保证金至2020年12月佳田发布公告,这期间该项目一直磕磕绊绊不能全面推进,2019年东方鼎盛公司还专门就800万保证金与王书林、林大斌、林大伟等进行了谈判(后附备忘录)。
 
2021年9月29日(周三)下午16:05分我收到潢川县人民法院传票,系曲亚光就借款合同纠纷将我起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后附起诉状)。后经与潢川县人民法院联系,调取查询资料看到,对方提供了两张银行的查询清单予以起诉。该案件主审法官刘枫,电话0376-6362788,案号:(2021)豫1526民初5859号。2021年11月17日我的微信账户余额,11月20日我名下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卡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冻结,经了解,系曲亚光申请600万元保全的法院冻结。
 
曲亚光在起诉状中将针对东方鼎盛花样城项目的工程保证金600万元捏造事实、恶意陈述为我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借款600万元。在发生巨大的600万元借贷时,我却从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协议、借条等,这极不符合曲亚光作为一位资深金融业人士的习惯性操作,更不符合常理。
 
2020年12月29日,林大伟突然找我,表示他们把钱转给我,让我承担责任,因为林大伟的无理取闹、利欲熏心我删除了林大伟的微信。曲亚光在起诉状中不直接说出名字“原告公司人员”是林大伟,因为我只删除过林大伟的微信。而且他们所谓的公司人员,我只认识林大伟、林大斌。
 
从接到传票,我就第一时间通知了王书林及林大斌等,希望妥善处理此事。林大斌、林大伟、曲亚光却故意全部失联,多方试着和他们联系,到现在为止都无法联系上。
 
自2015年10月转款到佳田公司发布公告,我和曲亚光只在我原来的办公室见过几次,不发生任何的业务及私人交际,曲亚光也从未像起诉状中叙述的因为此笔款为个人借款向我讨要还款。2020年12月,佳田公司的公告出来,曲亚光、林大伟、林大斌等人认为东方鼎盛公司收取的800万元保证金的返还可能会遥遥无期,或者即使保证金返还也达不到他们的预期收益,更有可能无法返还,故曲亚光以借款合同纠纷对我民事诉讼,我不能判断他是什么目的,但是确实是子虚乌有、捏造事实、虚构陈述的诉讼行为。
 
因对方的恶意保全,导致我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了,我孩子处于上学阶段,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水电气日常的家庭开支等等都受到严重影响。在起诉状中,将我陈述为“虚假承诺拖延还款,有违诚信”的“老赖”,我正常贷款的银行,在收到账户被冻结信息,纷纷要求我提前还款;身边的朋友听到如此巨大的经济民事纠纷,都对我远离。
 
综合以上情况,曲亚光与林大伟、林大斌等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混淆视听,妨害司法秩序,误导人民法院的判断,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庄严,品质道德观念扭曲,为达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在此,我实名举报,希望相关领导给予重视,同时也希望潢川县人民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撤销该案和恶意保全,并对曲亚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还我以公道。
 
附:相关材料见附件
 
举报人:周志敏 
 
2021年11月26日
 
 
 
附 件
 
一、周志敏身份证
 


 
 
 
二、2019年5月东方鼎盛公司与三林公司备忘录
 
 

三、潢川县人民法院传票
 
 
四、曲亚光起诉状
 
 
 
五、曲亚光银行明细单
 
 
六、黄志忠明细单
 
 
七、周志敏明细清单
 
 
八、三林公司转款回单
 
 
九、工程保证金收据
 
 
十、2020年12月19日佳田公告
 
 
十一、2020年12月29日与林大伟的微信聊天记录
 
 
十二、2020.12.29日、30日与林大斌的聊天记录
 
 
责任编辑:zx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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