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造假冒名贷款 高院法官罔顾事实判案法治何在?
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个体户老板张建达身上发 生的一件离奇官司值得我们深思!
2011 年 10 月份家住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的个体户张老板接到阿左旗法院传唤,说内蒙古阿拉善盟邮政储蓄银行状告张建达借款不还。原来是内蒙古阿拉善盟方大银行的杨玉英利用张建达、袁斌、丁峰兵三人的房证在阿拉善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 495000元,该笔贷款到期未还, 邮政银行提起诉讼。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0年6月份,张建达找杨玉英在方大银行贷点低息贷款,杨玉英满口答应。张建达便把自家的房证交给了杨玉英。此后多次催问杨玉英总说没办下来。直至张建达接到法院的传唤才知道杨玉英在张建达、袁斌、丁峰兵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张建达、袁斌、丁峰兵三人的房证于 2010年 6月 8 日与阿盟邮政银行勾联抵押贷款 495000 元,并将该笔贷款打入由杨玉英私自开设的账户进行支配。而就在接到法院传唤之时,张建达与袁斌、丁峰兵根本就互不相识。这三个人也从未到阿盟邮政银行办理过贷款,也未曾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房产抵押手续。而且,张建达也从来没收到过一分钱的贷款!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由阿左旗法院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和阿盟中院委托中泽司法鉴定中心得出共同的鉴定结论:“借款合同的签字张建达不是同一个人所写”。实际上,张建达和袁斌、丁峰兵三人根本就不相识,何来三人共同抵押贷款?就连杨玉英在判刑时也供认张建达的贷 款是她与邮政银行勾联的冒名贷款的假案。
事情至此,应该可以清楚的看出,原来是方大银行的杨玉英与邮政银行合谋盗用张建达、袁斌、丁峰兵的名义冒名贷款不还,而邮政银行又拒不执行阿盟中院的判决,并利用特殊关系申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
更加离奇的是当案件在内蒙古高院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原内蒙古高院民二庭庭长刘文华(现任某中院院长)将张建达叫到他办公室,递给张建达一支香烟,说这支烟就 10万元,案情在中院都已经搞清楚了,事情都好办。当时张建达认为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查明事实并做出了公证的判决,高
院应该不会有什么变故吧!如果给了 10万元岂不是自认无理,以贿赂法官的方式赢得官司?但是,张建达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这“一失足成千古恨”,高院竟改判中院的终审判决,并判令由张建达给阿盟邮政银行还贷。
事到如今,张建达为造假犯罪分子(杨玉英已被判刑) 背黑锅十多年,有冤不能申,有理无处讲,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堂堂高院法官索贿不成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在法治中国的今天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百姓银行与法官
一:1:因本人经营需要资金有朋友帮忙去方大银行贷款, 用本人房产证做抵押。
2:后来朋友黄华让我到内蒙古阿拉善邮政储蓄银行去签字, 黄华说他们跟邮政储蓄银行之间有业务往来,所以我就在抵押房产证上签了字。
3:到目前为止没有拿到任何银行贷款一分钱,更没有签字 拿贷款的钱。
4:因急需用钱多次询问黄华贷款的事,黄华始终说贷款沒 下来,我从黄华处拿到两张信用卡分别是二万与三万共计五万元整。自始至终在没有拿到一分钱。
5:在此期间黄华催我到杨玉英家交给杨玉英本人一万元现 金作为还款费用。
二:1,本人郑重声明在 2010 年五月底之前从不认识张建达与丁峰兵及(代理人吕玉花)。
2:更不是张建达抵押贷款的担保人。
3,更不认可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各级法院法官不顾事实 的胡作非为枉法裁判。本人也没有支取邮政银行的贷款,另外在这十多年中对我和我的家庭身心与精神财物上造成了 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我恳请上级执法部门领导能给我一个平头百姓合理解决!
声 明
我吕玉花因生意周转向方大银行支行贷款,用儿子的房子做抵押,后杨玉英方大支行行长将我的手续又转到了邮政储蓄银行,杨玉英说,邮政储蓄方大银行贷款我一体的,让我儿子丁峰兵及儿媳到邮政银行在抵押手续上签字。 我与 2010年 6月 25日收到方大银行存折杨玉英给我打入的 11万元整,并约定等额本息还款,每月给杨玉英 2200元,其中杨玉英好处费一万元整。一年多共还进去 24000多元。 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杨玉英向我借款十万元,3 月15日借款五万元,共计借款额为 15万元整。到目前为止,杨玉英返欠我吕玉花人民币:用 150000元+已还 24100元-我借杨玉英 110000 元=64100 元。
本人吕玉花郑重声明,从 2010 年五月底之前,从不认识张建达与袁斌。更不是张建达抵押贷款的担保人,更不认可银行与银行工作人员,各级法院法官不顾事实的胡作非为,枉法裁判,本人也没有支取邮政银行的贷款,另外在这十年中对我的身心与精神,财物上等的巨大损失,给我一个平头百姓合理的解决。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