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交叉路口超车致人死亡执法人员混淆事实涉嫌证据造假
据受害人家属向媒体反映:2022年8月31日,其父刘兴国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在阿拉善右旗境内焦家井交叉口,与同向行驶的江玲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父亲刘兴国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由阿拉善右旗交警队处理。
执法办案人员态度恶劣、不严谨
在该案发生几天后,由汤海龙转给警务辅助人员(没有单独执法权)魏康办理,魏康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反复强调死者刘兴国的责任更大,如果不是看在阿拉善右旗人的面子上,刘兴国应该是全责。死者家属提出大车司机一直没有和他们正面沟通一下,魏康说:“大车司机垫付了四万的丧葬费,已经做的很好了,没有和你们见面的必要。人家被扣车还担负了很大的损失呢”。魏康屡次提出大车司机不容易,难道在执法办案人员的心里金钱大于生命吗?而且魏康一直在偏向大车司机说话,对于死者家属始终是一种厌烦的态度,当问及后期如果不服认定结果提出复议的话题,魏康说:“你们爱上哪告上哪告,我辛辛苦苦为你们的案子奔波,你们这个样子,我还不想办你们这个案子呢”。办案人员如此态度处理此案是否有失偏颇?鉴于上述不合理待遇,死者家属向公安局督察办公室书面申请提出需要魏康避嫌、调换其他人办理案件。督查室回复说:魏康就是个传话的,无所谓。几天后魏康打电话问死者家属这么久了为什么不来取责任认定书?他们去了交警队后说以后案件由乔格查负责。
死者家属对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不认可申请复核未果
2022年10月14日,阿拉善右旗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阿右公交字[2022]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江玲云与死者刘兴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而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22年10月21号晚上才送达死者刘兴国家属手中。在送达责任认定书的第二天早晨,大车司机江玲云就已经开车离开了,死者家属问乔格查,他说不可能走,让他们该干嘛干嘛,说这不是他们该操心的事,如果需要复议的话找魏康,这个案子他刚接手不清楚。他们又找到魏康,他在电话里说,你们不是不让我办这个案子吗,那你们去找乔警官,别找我。死者家属解释说乔警官让找他的,他说大车司机出去加气了,后面又说大车司机去卸货了,大车司机离开都是合法程序,和死者家属没关系。他们需要的复议申请的模版他没有办理过,也没有模版,让他们自己想办法。很明显是对死者家属向督查室提出避嫌的打击报复。
死者家属认为:江玲云驾驶机动车不应在交叉路口处超车,并且刘兴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优先通行权;江玲云驾驶机动车在刘兴国驾驶电动三轮车转弯时,强行超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故驾驶员江铃云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右旗交警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不重视,不严谨,鉴定报告多次出现错误,且工作态度恶劣。疑似程序违法、事实混淆,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后重新认定。
大货车司机笔录证实:事发前一直在道路最左侧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看见电动三轮车正在前方同向行驶。在看见电动三轮车左转信号灯示意,并即将完成左转通过路口时未合理避让,持续沿左道行驶并强行超车。在车辆鉴定报告中还确认了大货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故大货车驾驶人江玲云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1月9日,阿拉善盟交通警察支队涉嫌行政不作为,依然做出维持阿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阿右公交认字[2022]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结论。
办案人员执法不公混淆事实涉嫌证据造假
后来死者家属从大车司机的笔录中发现大车司机有做伪证的嫌疑: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到交警队询问事情进展,魏康说根据大车司机口述,以及交警队绘制的现场图确定刘兴国驾驶的电动车是由北向南行驶。江玲云也认可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确认了。且后续送往专业鉴定部门时基本案情陈述中一直被认为刘兴国驾驶的电动车是由北向南行驶。按照行驶方向,大货车撞击电动三轮车第一轴位置时,电动三轮车前轮应该受损严重,但车辆鉴定结果前轮无伤痕。
后续处理交通事故期间,阿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所有送往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的资料上阐述基本案情时,均认定大货车行驶方向为由东向西、电动三轮车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对鉴定机构造成一定的误导。在事故处理期间,又在编号62011711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驾驶员笔录摘录显示,两车由东向西同向行驶。大车司机给出两个截然不同的行进方向,交警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为什么视而不见?在最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又认定大货车由东向西、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对向行驶。死者家属提出疑问,得到的回复是写错了,让送过去改一下,不愿改也无所谓。致使一起事故出现三个不同的行驶方向。对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就是这样敷衍了事的吗?
在交叉路口超速,超车,交叉路口是不允许超车,限速的地方,交警队办案中错误百出,给政法委的材料是说这个路口是开口,在有明显牌子的地方混淆事实,交警在认定的时候故意回避这个,根本没有提及这个交叉路口,要是提及交叉口大车就是全责。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仅由一名对工作不熟悉的警务辅助人员负责案件所有工作,没有复议申请模版,也声称自己没办理过复议申请不了解具体流程,让家属自行解决。在送达鉴定报告时,仅对血液鉴定报告告知死者家属,有疑议需在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其他鉴定报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以至于死者家属错失提出复检的时机。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的第二天,未经死者家属签字确认,在明知其要申请复议的情况下私自将肇事车辆放行。鉴定报告多次出现错误,在甘天辰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1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3条甲车驾驶员笔录中,驾驶员姓名田才林,与本案大货车司机江玲云不符,死者家属问及是否弄错了笔录时,答复说没错,就是不小心把名字写错了,后面重新补一份就完了。因办案人员多次偏向大货车司机说话,对死者家属说话态度傲慢无理。使得死者家属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曾向法制部门申请避嫌,更换办案人员。更换后办案人员未避嫌,前后两位办案人员互相推诿,存在打击报复乙方家属的嫌疑。10月14号出具的责任认定报告,21号晚上才送达乙方家属。在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阿右旗交警队的办案人员始终处于不严谨、不负责任的态度。死者家属怎能不怀疑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且出现错误了也一副爱咋咋地的态度,涉嫌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这是对国家赋予执法能力的侮辱。这种执法不力的后果,严重侵犯了死者家属应有的公平公正的权力。
因此,我们希望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相关执法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和关注此案,责令相关执法部门撤销原责任认定书并对该案件进行严肃彻查取证后重新认定。给死者家属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还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同时对阿右旗交警大队相关执法人员的涉嫌执法不公混淆事实证据造假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要辜负党和人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
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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