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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急速攀升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0-09-21
导读: 人民网北京9月18日电 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宣传商品?软文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明星表情包?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随着《民法典》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对人格尊严的确认与保护。但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

人民网北京9月18日电 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宣传商品?软文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明星表情包?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随着《民法典》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对人格尊严的确认与保护。但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

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结了近年来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涉侵害名誉权纠纷居次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特征

权利主体集中 侵权行为更隐蔽

《报告》显示,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公众人物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频发,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侵权主体明显,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行业分布特征明。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

侵权主体分布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就侵权场景而言,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演艺明星的写真与剧照居于肖像载体使用频次的前两位,街拍、自拍、综艺剪辑片段等形式也较为常见。

侵权场景和载体具有类型化特征

《报告》显示,相较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网络中的侵害肖像权行为更为隐蔽。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超受理侵害肖像权案件的一半。

获赔金额与诉请金额差距大 权利人维权难

《报告》分析认为,侵权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侵害肖像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肖像权人知名度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和可信度。为蹭热度,侵权行为人未获肖像权人同意,配以公众人物肖像图片并对其日常生活进行评论,忽视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此外,网络传播的特点决定了侵权损害后果的不可控,网络场景中的侵权损害后果显著扩张。例如“葛优躺”剧照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未经权利人许可被网络用户长期使用于各类网络场景,甚至出现丑化、污损肖像等行为。

据统计,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判决中,每案原告诉请损害赔偿金额均值为288 116.33元,每案判决支持损害赔偿金额均值为43752.82元。部分案件侵权情节轻微,权利人对其知名度的举证不足、对其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得利益举证不足是造成获赔金额与诉请金额差距大的主要原因。

《报告》表明,由于平台对在网络实名制规定出台以前注册及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有限的这两类用户披露的信息不足,在权利人请求网络平台披露侵权用户信息的案件中,权利人难以起诉直接侵权人。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系侵权 知名度是赔偿金的酌定因素

肖像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能够被依法保护的前提。《报告》表示,如果行为人使用载体展现他人面部形象或身体形态、着装等,通过直观比对可以清晰辨认,并且可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应当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行为已经侵权。

此外《报告》明确,经营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以软文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或提升肖像权人知名度目的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如果权利人不能证明因侵权产生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可参考肖像权人的知名度酌定赔偿金额。若经营者未与肖像权利人签署代言合约,擅自将明星肖像用于产品推荐、品牌推广,则构成虚假代言,应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2019年,被告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4幅孙某某的半身像并配有“《XXX》(影视剧)主演:孙某某携手助力”等广告语及公司产品的介绍。原告孙某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和肖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报告》建议,互联网时代,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增加。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网络平台应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侵权现象的发生。(孟植良 刘霞)

 

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典型案例

一、以“明星同款”名义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宣传商品的,构成侵权

经营者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并标注“明星同款”或“明星定制”等字样,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某明星诉称,某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公司经营店铺的产品介绍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并以品牌展示模特的形式用于产品宣传。原告作为影视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其个人的肖像、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某公司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等进行商业宣传并从中获得获利。经法院审查,涉案肖像清晰可辨认,且肖像旁被告使用了该明星同款的文字描述。

本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载有以原告肖像为模特的图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作为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社会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原告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并在涉案店铺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构成侵权时,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的须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在造成虚假代言效果的案件中,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更大,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欺骗的效果,而且还会对明星本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利影响,比一般肖像权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大,因此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9月,被告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先后发布五篇推文宣传其公司产品,每篇推文中均使用了原告孙某某的肖像,2019年4月,被告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4幅孙某某的半身像并配有“《XXX》(影视剧)主演:孙某某携手助力”等广告语及公司产品的介绍。原告孙某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和肖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将孙某某的姓名和肖像大量用于该公司产品的商业广告宣传,且使用方式是将孙某某的肖像图片修改成品牌代言的广告,同时配有孙某某的姓名及推荐语,容易使公众形成被告与孙某某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的误认,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此外,被告使用肖像、姓名持续时间较长,在收到律师函至第一次庭审期间始终未能停止侵权行为。综合本案所查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行为影响恶劣,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三、软文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权

互联网流量时代,软文广告是常见的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方式,在软广中嵌入明星肖像,虽然尚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明星代言的误解,但是因明星肖像产的引流效果,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同时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标题为《刘某某用过的宫廷美白秘方,效果惊人!》,其中使用了原告刘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文中介绍了中药美白科普内容,推文底部则附有“纯中草药面膜”、“倒计时3天八折购”等宣传内容。原告刘某某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原告个人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营业地的内景、面膜产品广告等信息。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四、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时,还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的,同时构成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在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经常伴生侵害其他人格权的行为。肖像使用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肖像的同时以虚假事实描述或者言语侮辱等行为,对权利人名誉进行侵害,侵权人应同时承担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某美容医院于2018年8月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一篇,其中使用原告秦某肖像照片13张并在推文中发布秦某承认进行整容的内容,推文后半部分介绍了其公司的产品及价格、专家团队、咨询渠道等。原告秦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该公众号内有营销和推广内容,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被告公开散布原告承认整容等内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属实,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捏造上述事实确实会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五、新闻机构发布非新闻报道时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合理使用,不能依法免除侵权责任

新闻机构进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新闻机构发布与新闻报道无关内容时,使用他人肖像作为配图的,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0日,某商报实名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推文,该推文并非新闻报道,推文中使用了原告葛某的剧照多张,并进行了PS处理。在推文的底部有该商报的宣传用语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商报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被告的微信推文并非中立的新闻报道,其本身已经参与网络上对原告肖像的讨论和追捧,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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