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淼:辽宁省高级法院张祥楹法官涉嫌索贿三十万却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月4日贾淼(男,汉族,身份证号210381197001011***,住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二道河村(少管街)3号楼**)实名向记者举报:在一起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张祥楹公然向我索贿三十万元人民币,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用行政(或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日前张祥楹法官仍然逍遥法外。我请求媒体给与监督,我对我的举报承担法律责任。
4月7日记者驱车来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酒店对贾淼进行了专访: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兴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被王金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2018年8月30日、10月30日和2019年4月2日公开审理这个案件,王娟判令被告也就是兴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和景盛公司支付工程款32757477元及利息4360783元,在一审期间我公司做了有礼有利有节的抗辩。景盛公司从未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姜延刚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王金华并未施工到工程封顶。原告施工期为 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5 日,其完成的工程量为1-2号楼地下部分工程;3号楼6层,部分未完工;4-5号楼8层,部分未完工;2015 年2月 25 日之后的工程我公司重新委派单英伟负责施工,与原告无关;景盛公司已授权兴海公司向工人支付人工费,现已支付完毕;景盛公司已授权兴海公司向材料商支付材料费,其他施工电费等费用兴海公司已结清;兴海公司的外委工程包括地基、开槽、土方外运、防水等工程。
贾淼气愤地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王娟故意做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2018)辽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第22页:被告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华工程款 29,205,153.4元;被告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金华工程款利息(以本金29,205,153.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海城兴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该(2018)辽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景盛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张祥楹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办法官来审理此案,景盛公司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的张祥楹法官在审理期间公然索贿三十万:我已研究了这个案子,一审法官判的毛病太大了,原告一点实质性证据都没有,况且被告这么多真实证据,放心吧这案子一定能纠正过来。不过这么大的标的额,得需要很大的费用,下判决我需请示领导,你们不拿钱我没办法发判决...”当时两企业的所有账户已被鞍山中院查封近两年,已濒临倒闭,企业为了能讨回公道,快些恢复生产经营,勉强给张祥楹凑些现金(但未能满足张祥楹庭长的欲望),事后张祥楹判两民营企业败诉,案号:辽宁省高院(2019)辽民终1502号,并狂抽自己嘴巴辨称:“工作太忙,原、被告我记反了,我再帮助到二巡做工作吧......”二审法官张详楹在索取巨额贿赂的情况下,狂扇自己嘴巴称“记反了”。对这么明显的错误不审定,不纠正,直接维持了王娟的违法判决。
2019年6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错误的(2018)辽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诉人的身份对王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张祥楹在案件审理时间2019年11月21日公然向我索贿30万元,我有录音为证。张祥楹在明知景盛公司上诉的理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故意在2019年11月19日做出了驳回景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的2019 辽民终150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错案追究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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