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到派出所立案为何如此难?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6-25
导读:
派出所是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的机构。警察总能带给我们安全感,所以当我们遇到危险的时候总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救,可是武汉市市民到
派出所是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的机构。警察总能带给我们安全感,所以当我们遇到危险的时候总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救,可是武汉市市民到派出所立案难于上青天。
我是报案人吴钰,男,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510921196605*****6,手机号码:13971124697,我于2021年3月中旬拿着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银行流水凭证,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报案一起涉嫌虚假诉讼500万的巨额诈骗案,可是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了始终未立上案。
情况说明:2018年杨某找到我,称谢某向他借款500万元一直未归还,称自己和谢某碍于朋友关系不便催要,请求以我本人名义向谢某出借500万元,然后由谢某本人还给他后,他就还给我,把资金倒账走一遍,我出于和杨某多年的交情就答应了他。2018年1月21日,杨某将谢某及谢某丈夫带到我办公室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借人是我,借款人是谢某夫妻二人,连带担保人是杨某。1月22日,我便将钱转给了谢某,谢某立即转给了杨某,杨某于次日将500万还给了我,我就将签定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借条交给了杨某,后实际出借人是杨某。可是杨某在2020年8月11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凭借之前的还款转账凭证谎称我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00万元,并以此前还我的转账50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我偿还500万元。2020年11月19日, 2021年3月26日,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开庭别判决:“杨某陈述的情形与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于法无据,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虚构事实的行为已属于诈骗,在明知与我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仍以倒账中资金转账循环的单个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企图骗取法院判决,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巨大。可是我数次到江岸区后湖派出所报案,一直没有立上案,也不知道何时能立上案?请不要让我继续漫长的等待,等待是如此的无奈…
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严,是公安系统一直坚持的原则,可是湖北武汉市还存在市民立案难问题,请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深入江岸区后湖派出所调查此事,像这样牵涉到500万元的巨大案件到底该不该立案?我怎么样才能立上案?何时才能立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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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报案人吴钰,男,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510921196605*****6,手机号码:13971124697,我于2021年3月中旬拿着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银行流水凭证,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报案一起涉嫌虚假诉讼500万的巨额诈骗案,可是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了始终未立上案。
情况说明:2018年杨某找到我,称谢某向他借款500万元一直未归还,称自己和谢某碍于朋友关系不便催要,请求以我本人名义向谢某出借500万元,然后由谢某本人还给他后,他就还给我,把资金倒账走一遍,我出于和杨某多年的交情就答应了他。2018年1月21日,杨某将谢某及谢某丈夫带到我办公室签订了《借款协议》,出借人是我,借款人是谢某夫妻二人,连带担保人是杨某。1月22日,我便将钱转给了谢某,谢某立即转给了杨某,杨某于次日将500万还给了我,我就将签定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借条交给了杨某,后实际出借人是杨某。可是杨某在2020年8月11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凭借之前的还款转账凭证谎称我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00万元,并以此前还我的转账50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我偿还500万元。2020年11月19日, 2021年3月26日,武汉江岸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开庭别判决:“杨某陈述的情形与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于法无据,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虚构事实的行为已属于诈骗,在明知与我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仍以倒账中资金转账循环的单个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企图骗取法院判决,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巨大。可是我数次到江岸区后湖派出所报案,一直没有立上案,也不知道何时能立上案?请不要让我继续漫长的等待,等待是如此的无奈…
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严,是公安系统一直坚持的原则,可是湖北武汉市还存在市民立案难问题,请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深入江岸区后湖派出所调查此事,像这样牵涉到500万元的巨大案件到底该不该立案?我怎么样才能立上案?何时才能立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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