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多次非法出借资质涉诉属地主管单位监管力度应加强
中国建筑协会向全国建筑业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倡议,倡议自觉抵制恶性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出借资质、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内容来源: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http://www.zcjzjt.com/list.asp?id=432)。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显示为了响应中国建筑协会的倡议,在官网行业动态栏目刊发中国建筑协会关于在保障工程质量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倡议书。
网络查询显示公司简介: 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注册地位于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才,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数据显示,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检索到462篇文书,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民终6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再3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099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民终43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宁04民终1141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6民终1140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民终4782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4民初2298号、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622民初404号、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621民初333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1913号......等裁判文书。其中不少裁判文书内容多处显示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借资质行为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显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显示总经理致词介绍: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林州建筑行业的重点企业,是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是河南省骨干施工企业。(内容来源: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http://www.zcjzjt.com/about.a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等内容显示:非法出借资质应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在一定时间内取消招投标资格,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裁判文书的公示,多次出借资质在裁判文书上榜,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种口号和执行不一致的行为是否能引起属地河南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正常的监管应该不难发现裁判文书显示的出借资质经营事实权威认定,是不监管?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据相关规定的处理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在一定时间内取消招投标资格,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结果的公示应该不难查询,如此经营乱象,林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属地管理监管力度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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