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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价格评估“高”成共识,何以体现公正?

来源:未知 编辑:中外法制网 时间:2021-12-19
导读: 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昌益欣业公司)与淄博英华包装有限公司(简称英华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简称高青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20)鲁032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内容为被告英华公司向原告昌益欣业公司支付2018

      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昌益欣业公司)与淄博英华包装有限公司(简称英华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简称高青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20)鲁032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内容为被告英华公司向原告昌益欣业公司支付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970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英华公司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采信的由山东正言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书成为不得不提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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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程序违法不应采信

      昌益欣业公司申请鉴定涉案土地、厂房自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租金收入损失,经高青法院委托,2021年4月29日,山东正言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正言价评字(2021)10号评估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土地、厂房自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租金收入损失为1970800.00元。

      英华公司在该案一审期间就向高青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认为鉴定机构未到案例A、C现场勘查,且选取的案例距离涉案土地、厂房较远,参考价值低,并申请高青法院到距离涉案土地厂房较近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高青法院认为,涉案的鉴定报告是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并已经作了相关调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虽未现场勘查,但不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且昌益欣业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因此英华公司重新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鉴定案例数据计算错误

      英华公司在上诉状中称,涉案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过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认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有误。

       1、该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未通知双方当事人,且未到现场对案例A、C进行勘查,仅通过电话简单了解情况,也未标明该几处案例的具体位置信息,无法确定该处土地和厂房租赁的详细情况。

       2、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机构选取的比较案例均距离涉案土地及厂房较远,参考价值低,不应当作为定价依据。特别是鉴定意见书中比较案例A依据租金每年人民币为120万元的标准确定了0.22元/m2/日的租赁价格。英华公司调查得知,案例A的《企业厂房、设施设备租赁合同》显示,租金每年人民币为120万元,其中生产车间设备租金35万元/年、房屋租金45万元/年、场地租金25万元/年、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租金15万元/年。实际厂房及场地租金为70万元/年,据此得出的租赁价格不到0.13元/m2/日,仅此足以导致鉴定结论的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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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场合印证价格评估畸高

       英华公司在上诉时提交了涉案附近土地及厂房的租赁合同作为真实客观的依据,申请法院实地调查取证。

      英华公司与昌益欣业公司就租金收入损失和续租事宜多次协商,虽没有达成一致但是已经有了共存空间。昌益欣业公司对续租价格报价为50万元/年,英华公司续租出价35万元/年。

      二审期间,法院组织调解。昌益欣业公司表示,尽管一审法院判决和评估价格近200万元,如果能够120万元达成和解也可以接受。

      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仅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未现场勘查不必然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和昌益欣业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的理由对英华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一定会根据客观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英华公司表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来源中外法制网:

       http://zwfz.net/news/fazhi/anjian/91960.html

 
责任编辑:中外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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