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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缘何让执行案件打白条?

来源:网络 编辑:li0531 时间:2024-10-07
导读: 家住安徽省阜阳市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向媒体反映称2018年他们夫妻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万山工业园八楼给货品打商标时,看到了同在八楼隔壁的金德门珠宝有限公司,屋内挂着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的牌匾,由此他们夫妻二人也是出于好奇向屋里张望了一下,这时该

家住安徽省阜阳市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向媒体反映称2018年他们夫妻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万山工业园八楼给货品打商标时,看到了同在八楼隔壁的金德门珠宝有限公司,屋内挂着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的牌匾,由此他们夫妻二人也是出于好奇向屋里张望了一下,这时该公司的业务员郝洪华看到他()们,向他()们打招呼,并且让他()们来里面参观一下货品,很热情的说让他们座一座、喝杯茶,向他()们介绍了金德门公司的情况。

郝洪华称:金德门珠宝有限公司乃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二级会员单位,墙上有上交所颁发的牌匾,同时还可以和黄金交易所直接买卖或者订价交易,也就是实物交易和非实物交易;非实物交易也就是公司和个人在线上交易、不用提料、直接打款买空卖空。他们教你如何买入或者卖出赚取中间的差价。

2018年至2020年我们都有多数次交易,都没有签订合同,每年都交980元的会员费。20207月份以前,我们有卖出价钯金11千克,价格从280元至400元不等;7月中旬我们要求买入钯金平衡仓位,金德门公司的业务员告诉我们说,你的帐户不可以交易,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会员到期要续签订合同,要求我们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银行卡开户行”。于是我们按要求都邮寄过去,并告诉她,我们的老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新的还没有下发,问她们是否能用,公司的员工告诉我说:“经审核,同意使用”。

在与金德门进行业务交易时,必须先和公司的业务员对接,业务员给你有会员和非会员以及VIP会员等几种,VIP会员每年都要交年费、会费,每年都会逐步上升。业务有黄金、铂金、钯金等价格都不同,订价前先打订金款,订金款不低于每千克的10%,每天黄金手续费从10元涨到3040元;钯铂金手续费每千克每天60--150元不等。

2018年至2020年几年间金德门都在做这样的业务,不签合同只收年费、手续费、非实物线上交易,什么时候结算,什么时候结算手续费吗,我们全然不知!不论金价是涨是落都存在手续,如一千克一天100元,一月下来就是3000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其实就一个目的,让你持续亏钱被他收割,你如果做对了趋势,他随时给你停盘。

黄金、钯金、铂金订金款一至六万随意涨,一个月就涨数次,他们公司自己制订的交易订价大盘数据、可以人工操作控制涨停、行情对他们公可不利时可以停盘,行情对他们公司有利时,白天黑夜24小时催款,不分时间轮流上阵,恶言相加、性质十分恶劣。

2018年至2020年我和他们公司往来转款累计有三百笔左右,在微信里出现收款人有一百多人及账户,而实际收款账户有几十人之多,这是家什么企业。

20203月份钯金每克为600多元,到4月份掉到了300多元每克,到了6月底的时候,在400元上下的位置震荡,钯金有再次走高的趋势,我多次要求金德门公司定价买入7千克或10千克,以便进入锁仓或对冲,结果他们告诉我说:“你的VIP已到期、不给交易定价,须重签订VIP合同”。于是我们又交了1980VIP的年费、713日收到邮寄来的正式合同并签订好后邮寄给他们公司,当日我要求买入钯金7千克进行锁仓。公司给的回复是已停盘不能交易,我急忙追问什么时候开盘,他们告诉我说很快,让我再耐心等一等。

2020727日,我预感到钯金可能会突破3月分的高点,下午5点多钟我给金德门天盟公司业务员打电话说:“你公司钯金不开盘,那我在外公司买些现货,送你公司存入暂时不结价”,他公司的业务经理卢喜芳回复说:“钯金不要”。为此,我很郁闷,钯金现货不要,说我玩的是非实物线上交易。

7月份至11月份4个月内,我的存储金从几十万连续补款已达到两百多万元,试问,哪个家庭一下子能拿出哪么多钱,我夫妻二人只有到处借款、贷款给他们公司停盘交易带来的补款。这期间我多次追问卢喜芳店长何时开盘,她告诉我说,耐心等待。其实他们一直按照套路在骗我的钱财,我所讲的金德门公司骗取我的200多万元钱,有微信的转帐记录为证。

李先生、张女士将深圳市金德门珠宝有限公司诉至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303民初125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 确认原告李新安、张侠与被告天盟公司于20207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VIP客户合作协议》及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无效。   

二、被告天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新安、张侠1259433元并退还VIP服务费1980元,驳回原告李新安、张侠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天盟公司的反诉请求。

天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9日做出(2021)03民终3489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天盟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李新安、张侠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0303687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暂时未发现天盟公司名下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本院于 2023727日作出(2023)0303687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李新安、张侠认为(2023)0303687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盟珠宝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已于2023317日立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贵院也尚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原告根据天盟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被执行人的原股东陈华丽、现股东柯燕娟存在出资,即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的情况,现股东陈赞波存在未出资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320日,被执行人天盟公司唯一的发起人陈华丽投资5000万注册成立天盟公司,但陈华丽一直没有实缴该注册资本。2020812日,陈华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1)向柯燕娟转让天盟公司50万元的股权,转让后陈华丽持股99%,柯燕娟持股1%,陈华丽在没有缴清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就向他人转让股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

2202185日、天盟公司在未履行合法手续、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的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天盟公可的注册资本从5000万减至200万,陈华丽和柯燕娟在原告诉讼期间将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断崖式”减资,而且减资没有按照《公司法》第177条之规定通知原告,也没有告知当时的审判法官,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规避将来的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天盟公司在登报时也承诺了对原注册资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

3202321日、陈华丽再以1元的价格转让198万天盟公司的股权给陈赞波,转让后陈赞波持股99%、柯燕娟持股1%、同时陈华丽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燕娟和陈赞波至今也没有实缴该注册资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 规定。至此,陈华丽从天盟公司完全抽身,天盟公司仅余200万注册资本金,仅剩空壳。

天盟公司原股东陈华丽一直没有实缴公司5000万注册资本,其在没有实激的情况下两次以1元的价格转让公司股权,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减至200万元,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也没有通知债权人,明显属于抽逃出资:天盟公司的现股东柯燕娟同样没有实缴出资、和陈华丽一样存在违法减资的情况;天盟公司的现股东陈赞波至今也没有实缴激注册资本,在天盟公司目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其依法也应当被追加执行人。20233月份,李新安找到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赖安琪咨询对天盟公司的执行情况时,赖法官的态度非常不好,说被行人的帐户上只有4万元可执行,后来再找赖法官咨询情况时,她又说:“账户上没钱了”。当李新安提出让执行天盟公司柜台上的物品时,赖法官却又说:“柜台上的货物是个人的,不是天盟公司的物品,没有办法执行”。试问,这种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执行案件不能打白条的原因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胜诉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兑现、法律的威慑力和保护作用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执行案件打白条的具体表现,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或送达处分决定、或者以送达代替宣布未要求被处分人签写意见等。这些问题导致执行不规范,影响了执行时效果,执行案件打白条的后果,不仅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事业,还可能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选择其他不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案件不打白条。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人民法院为打赢这场硬仗,打通破解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为框架、以质效为标准、以信息化为依拖、深挖潜力、形成合力,用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让法律更有尊严。

关于李新安、张侠女士所反映的“执行难”问题,媒体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li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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