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督办四川绵阳涉黑一号大案的思索
3月19日,以“香港声音,直达真相”为宗旨的中国社会新闻社官方网站艾森网刊发了本社记者调查文章《新闻调查:中央政法委督办大案——深度剖析绵阳涉黑一号案悬疑(二)》,调查文章对当今企业、司法从业者和新闻媒体都有启示,留下深深的思索——
新闻调查:中央政法委督办大案——深度剖析绵阳涉黑一号案悬疑(二)(转发原文)
中国社会新闻社艾森网 (www.isenbj.cn记者 三丰 国平) 我社近期公正披露了《绵阳涉黑一号案》相关事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键人曾建斌家属及部分律师在互联网上否认事实并诋毁我社声誉,我们对此表示愤慨。但我们坚信,真相和法律的公正性将战胜谎言和逃避,对曾建斌涉黑案件的专项打击是基于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这也是中央政法委指定打击的原因。
通过记者长期采访了解,四川豪易集团在绵阳运营超过30年的实体制造企业,拥有超过一千名员工和数万家庭的希望,不幸陷入曾建斌的“套路贷”陷阱,导致企业土地和房产被侵占。曾经,豪易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厂房内机器日夜运转,夜晚灯火通明,展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正常经营时,员工集体展示的风貌)
曾经繁忙的生产线如今只剩下冰冷的铁锁和尘埃。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因曾建斌犯罪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保护,通过虚假借条和伪造的银行资金流水9465883.00元,提起虚假诉讼,并利用司法手段查封。诉讼标的仅1300万元,却刻意超标准查封冻结了豪易集团及其子公司价值7.6亿元的资产,包括土地和房产。这导致了连锁诉讼反应,银行、供应商和员工因资产被查封而迅速提起数十个诉讼,迫使豪易集团停产停业,导致上千名员工失业。这种刻意查封和连锁诉讼反应给豪易集团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被迫害后工厂现状)

(被迫害后工厂现状)

(被迫害后工厂现状)
作为绵阳市“涉黑一号大案”,在曾建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公安司法领域的违法乱纪人员有七人被立案调查,两人受到组织处理。曾建斌供述,绵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的警察王某充当“内鬼”提供举报线索,透露调查具体情况。之后,王某向曾建斌索要3万元现金,曾建斌深表感谢,又以借贷方式向其行贿45万元。绵阳市“扫黑办”的王某为此担任特别成立的核查专班的负责人。曾建斌贿赂的领导干部均依法处理,曾建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关于为曾建斌脱罪的个别媒体报道中,脱离事实真相,一边倒的为曾案摇旗呐喊,严重走弯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知名媒体《南方周末》发表文章和“绵阳这座城,需借曾建斌,给民众更多信心”的文中透露曾建斌未有犯罪事实,并由绵阳市公安局成立了核查专班,经过调查是“未发现犯罪事实”,并且已多次向四川省委巡视组提交了相关报告就是为曾建斌翻案。值得注意的是,绵阳市公安局在向四川省委巡视组提交回复公函过程中,是回复关于曾建斌犯罪事实的举报。事实是公安机关完成盖章及签字程序后,还未向四川省委巡视组进行汇报,个别“保护伞”便在第一时间通过扫描件的方式将回复函汇报给了曾建斌。随后,曾建斌将该函用微信转发给了杜从贵表示你们告不了我,“我有的是关系”。杜从贵随即向公安局核实,发现向四川省委巡视组回复汇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安局及时撤回了该回复函。据《南方周末》报道,尽管曾建斌手机中未撤回的该回复函显示绵阳公安局已成立核查专班,并经调查未发现犯罪事实,但该回复函已向四川省委巡视组提交的报告已被公安机关撤回。还在个别领导的庇护下,曾建斌多次规避法律制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后,该案件受到了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和举报。在2021年,该案件被中央政法委直接负责督办,曾建斌被依法逮捕,在2023年被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此看出,绵阳公安局在多次审查中均未发现罪行,这就是“保护伞”的作用力。至今个别“保护伞”还没有被依法查处,仍有漏网之鱼继续从事着违法乱纪活动,企图为黑社会组织的头目曾建斌脱罪。
在公安专案组对豪易集团及杜从贵受诈骗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并完成该案侦查后、向绵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充当“保护伞”。
罗某,专案组成员,在讨论曾建斌“套路贷”案件时,否认犯罪并试图阻碍侦查。未能保护曾建斌后,他与其他保护伞成员策划学术研讨会,邀请相关领导参加。在研讨会上,罗某混淆事实,误导专案组,影响案件定性,迫使公安机关撤案。审查期间,罗某多次否决指控,以领导身份要求撤销18件重罪指控,选择性使用证据,隐瞒不利证据,导致18宗指控未被移送公诉。
其中未移送案例:曾建斌通过“套路贷”诈骗豪易集团,控制企业印章和财务后误导银行,散布谣言导致银行突然抽贷7600万元。他们强迫豪易集团签订高额借条和虚假合同,完成股权抵押和家人及高管担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团伙通过金辉小贷公司放贷,利用亲戚和公司实施犯罪,控制企业印章和银行U盾,威胁企业法人,强迫更换法人并实施“软暴力”。他们通过司法诉讼非法占有资产,隐瞒利息真相,提前收取高额利息,刻意查封资产,导致企业破产重整。公安专案组确认曾建斌对豪易集团及杜从贵实施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侦查完毕。专案组确认犯罪事实成立,同时公安专案组通过当面回复了杜从贵:曾建斌对你及豪易集团实施了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成立,专案组在移送检察院起诉时被罗某撤销。杜从贵请求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司法公正保护民营企业。
根据曾建斌团伙金辉小贷公司被告及管理人员部分的证据、证言、证词,已明确证实曾建斌团伙实施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列举的五种典型“套路贷”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证人证言显示:金辉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程序是借款人向金辉小贷贷款负责人员提交申请后,小贷公司贷款负责人则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砍头息”、超高利息。关于借款利息的组成,曾建斌采用“阴阳”合同,一部分是合同上规定的正规利率,另一部分则是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率。金辉小贷在放款前或放款当天,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所谓的“砍头息”至公司指定的非放贷人账户,部分贷款还收取了高额调查费、资金组织费和劳务费。金辉小贷的单笔贷款额度上限为750万,超出此额度的贷款通常会被拆分成若干笔进行发放,并且会借助曾建斌亲戚姐妹及公司员工身份进行放贷。
1、 证人王某铭、李某强证实,对黄某实施了包括电话和上门催收、更换门锁等风险控制措施。2012年6月29日的简报记录了这些措施的执行,如密集电话催收、工作时间访问上班公司、非工作时间访问住所、多次会面订立还款承诺、降低抵押品售价、张贴催款通知和出售抵押品信息等,旨在对借款人施压以促其偿还债务。这些策略由审贷会成员李某、周某、罗某共同制定。
2、冯某州在借款审查和催收中担任关键角色,指导避免法庭上提及“砍头息”,并为个案提供化解方案。证据显示,金辉小贷与借款人签订低息合同,监管借款人财务资料,并要求支付“砍头息”及利息。
3、证据如民事诉讼卷宗、执行卷宗等显示,金辉小贷通过诉讼和资产查封等方式追债。庭审中,金辉小贷未公开“砍头息”证据,影响了判决。
4、 冯某慧供述称,冯某州负责起诉逾期借款人,罗某贵和周某提供贷款资料协助诉讼。在曾建斌同意下,罗和周收取风险保证金,转入何某泉账户。他们共同制定金辉小贷运营策略、盈利模式、合同条款和催收流程。公司以个人名义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放款时预收首月利息,存在不正当收贷。
曾建斌小贷公司高管和员工证词显示,金辉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流程和操作行为与“套路贷”犯罪手法相符。他们针对绵阳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利用资金需求和对“套路贷”认识不足,通过亲属和员工成立多家公司放贷,伪装成民间借贷。借款人被诱签阴阳合同,收取“砍头息”等费用,减少实际借款本金。他们用伪造的支付流水证据提起诉讼,迫使借款人将利息转为本金,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利用“阴阳”合同申请法院超额查封受害人资产,策划交叉查封阻断企业经营,最终通过司法判决侵占受害人财产。
金辉小贷公司,由曾建斌经营,十年间通过暴力手段如围堵、骚扰、威胁和非法拘禁催收债务。公司查封、冻结借款人财产,并利用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资产。曾建斌侵占了价值数十亿的财物,包括企业股权、住房和土地,导致众多受害企业上访、控告和维权。尽管存在“保护伞”,但其“套路贷”行为尚未被完全揭露。
曾建斌在过去法院判决书获胜近百起案子,隐瞒欺骗人民法院,实施虚假诉讼和诈骗。专案组明知应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由法院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因“保护伞”至今未撤销一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案例1:“套路贷”虚假诉讼罪
审视指导性案例时,参考曾建斌实施犯罪手段如出一辙,其行虚假诉讼、诈骗等构成刑事犯罪。但至今,公安、检察、法院等未全面追究其刑事责任,需高度关注处理保护伞问题。
在司法案件侦查审判中,曾建斌案例与《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检例第87号)》与曾建斌犯罪同样手段。
原文摘录:“自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高利放贷活动,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额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虚写借条。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李卫俊等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李卫俊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罪名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检察院针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日,金坛区法院对李卫俊等人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有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罪名,并依法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金坛区检察院针对50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向法院提出42件再审检察建议,并对8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请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金坛区法院裁定对42件案件进行再审。10月,金坛区法院对50件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
根据《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和曾建斌案件对比,在罗某指导下,未全面审查曾建斌是按照执行李卫俊“套路贷”虚假诉讼、诈骗方式高度一致,导致公安机关专案组未能明确判断相关事项。曾建斌在绵阳市、县、区法院通过非法手段放贷1600余笔,放贷总额达83.1299亿余元,收取(砍头息)费用1204笔,金额达1.03亿余元,获取利息5亿余元,侵占的股权和土地房产等未记入曾建斌犯罪事实(因保护伞)曾建斌在上述放贷中控制企业印章,通过利用虚假诉讼、诈骗等手段误导法院,获得胜诉。人民法院揭示了曾建斌的非法行为。罗某领导的专案组本应综合判断犯罪事实,但未对曾建斌案件进行再审或撤销。曾建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借款人偿还非法债务,导致多人被拘留,多家正常经营数十年的企业和个人被利用非法手段借助司法限制企业家及企业生产征信受审,数十名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被曾建斌团伙列入失信企业被执行人名单,绵阳数十家企业资产刻意超标查封冻结。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数十年的成果,突然被曾建斌搞垮和侵占企业及资产。曾建斌还利用网络水军、个别律师利用媒体宣传“黑说白”,绵阳近百名民营企业法人被搞成“老赖”,以司法程序刻意查封企业资产和股权。非法侵占资产后,网络水军写成文章来混淆是非,诽谤、侮辱绵阳受害企业家。
前述案例表明,执行手段与“套路贷”犯罪行为与前述案例高度一致。涉罪者依据虚高的借贷协议,转入资金至被害人账户,伪造银行流水。之后,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取回资金,而被害人并未得到相应款项。
在曾建斌近百起虚假诉讼欺骗人民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举一案例:2021年2月22日,曾建斌案比照李卫俊案在常州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法执行操作几乎一致。曾建斌指派侄儿卢泉光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豪易集团及杜从贵为虚假借条负责,并请求法院判决昱耀工艺中心和多家企业及个人偿还9465883元虚假借款。诉讼涉及豪森公司股权3200万元,实际投资土地120亩,实际投入资金价值1.16亿元。曾建斌将投资4000万元拆分六案诉讼,强迫(因印控制在曾建斌手中不给使用长达一个半月,必须要求企业股权质押他才给企业用章,有录音证据)质押股权至豪易集团投资的豪森公司,意图侵占该公司。他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优先权,共同质押豪易集团投资豪森公司的24.25%股权,价值2813万元。诉讼中提交的银行虚假流水记录被公安局确认为伪造,并立案侦查确认曾建虚假诉讼罪被保护伞取消,而在曾建斌十年来胜诉数百起案件掩盖了借款真相,误导了法院审理获得胜诉。
该案审理中,豪易公司指称有虚假借款和强迫质押股权行为。法院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这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并涉嫌犯罪。因此,法院已将相关线索和材料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以便进一步侦查和处理。
前述一案例的实施方式和手段是曾建斌犯罪涉及原来在各法院获得胜判近百起判决中,举一案例在曾建斌起诉法院欺骗法庭并提供虚假证据,获得胜诉案件中近百起虚假诉讼案未追究犯罪事实。其中前述案例,揭露犯罪事实曾建斌放贷活动频繁,导致多家企业受损,资产和股权被非法侵占。尽管绵阳市有数百家企业受害,但由于存在保护伞,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刑事追究。这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
对比案例2:“套路贷”诈骗罪
经比对,曾建斌涉及的数百起诈骗案件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刑初243号案例》中的案例存在高度一致性。
“第一部分 恒益公司、周泽华被诈骗事实”
对照该诈骗罪案例:曾建斌与广州张远锋诈骗案执行同样方式和手段,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虚假的银行流水,隐瞒虚假借款的真相,致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远锋100%的胜诉请求。
案例摘要:“2006年7月27日,张远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恒益公司、周泽华连带清偿借款3543750元,并提交虚假的银行流水,隐瞒虚假借款的真相,致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远锋的请求”。
“2008年1月23日,张远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恒益公司、周泽华连带清偿第一至四笔借款的本金1300万元、利息610万元、违约金922万元、复息约318万元,合计约3150万元,其中承认恒益公司方已支付款项908.5万元(含部分息转本)。其间,张远锋隐瞒了借款中包含砍头息、息转本等真相,致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远峰的大部分请求。以上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对该案实际使用本金,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据诈骗。以上行为定性为黑恶团伙诈骗等犯罪”。
曾建斌以金辉小贷公司为载体,采用前述案例和执行手段如出一辙,通过“套路贷”垒高借款,请求绵阳高新区法院要求豪易集团偿还200万元债务,并在诉讼中隐瞒关键事实,误导欺骗法院支持其主张,隐瞒了高额实际利息率和预先收取的“砍头息”及息转本的事实,骗取法院错误判决而胜诉。误导法院判决豪易公司股权质押给曾建斌,导致企业资产被侵占。专案组发现曾建斌借助司法诉讼手段侵占企业和他人财物数百起计算,同前述案例的犯罪行为一致,但至今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被定性为诈骗和虚假诉讼犯罪。
上述案例专案组明知曾建斌犯罪行为,而未侦查和审查原曾建斌起诉获胜判决,在曾建斌1600笔借贷和1204笔砍头息中,有近百起案件属于诈骗、虚假诉讼。案件应该是依据法律法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判断。而中级人民法院罗某明知曾公司利用虚假证据欺骗人民法院获得胜诉,由于保护伞作用至今一案未清查或撤销。
曾建斌对杜从贵及四川豪易集团实施“套路贷”诈骗及“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事实及经过:
四川豪易集团作为中国著名的五星级酒店装饰模块装配式新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同时也是四川省及绵阳市的重点企业,拥有三十年的生产制造稳定经营历史,其业务利润已基本达到符合上市标准。2015年,在政府及金融局的推荐下,该公司开始接受上市IPO辅导,当时豪易集团与国信证券、立信财务事务所等四家公司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辅导团队进住企业辅导过程开始进行股份制改字以分散股权。曾建斌找到豪易集团表达了投资1亿元以持有豪易集团股份的意向,并签订相关协议。尽管豪易集团已通过参股方式实现了股权分散,但曾建斌承诺利用其在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力及资源,向豪易集团董事长杜从贵展示了他作为持股当第二大股东的潜在优势。

(正常经营时,员工集体展示的风貌)
曾建斌投资1亿元,带领团队调研考察豪易集团模块化装配式装饰新材料的五星级酒店项目,与豪易集团上市辅导团队沟通,参与企业股改和管理会议。考察了江苏、上海的投资项目,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经营。曾建斌要求对豪易集团持股,提出将销售总部及展示中心迁至他酒店三层附楼。他还负责完成了展示中心的装修规划设计,并推动装修项目进展。同时,他希望豪易集团能以成本价为他酒店提供装修和模块化新材料制造。

(原办公室照片)
曾建斌建议使用酒店三层副楼展示豪易集团持股企业产品,对企业发展尤为肯定。豪易集团杜从贵考虑股东利益,同意了曾建斌安排冯某州起草的《合作协议》(法院审理时发现,冯利用前法官身份,为曾控制的金辉小贷公司起草审核合同,实施犯罪行为,提供阴阳合同掩盖犯罪事实)。曾建斌通过装修优惠和投资1亿元“设套”安排入股事宜,以曾和平名义投资,要求首期投资款4000万元先转入杜从贵个人账户,再退回给其弟曾和平,目的是规避所得税。
杜从贵在曾建斌投资入股豪易集团时,相信其热情和真诚,未注意到投资的复杂性。2015年12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投资1亿元,借款后过账转为投资款。借款合同原定于2016年5月28日归还,但在协议签订几天就变更为16天内归还。协议由冯某州起草,曾建斌在13天内要求签订四份合同及多个担保。2015年12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曾建斌声称投资1亿元,在《协议书》明确了前借款4000万再转为投资款,约定了2016年5月28支付完余额6000万元的约定。《协议书》豪易集团盖章签字后,曾建斌拿回公司盖章后再返回给豪易集团,结果没给豪易集团导致《协议书》缺失。豪易集团变为借高利贷16天的事实,曾建斌为骗取该投资将协议故意不返还我公司,又设计了该协议履约和执行条款。20多天后,曾建斌要求豪易集团按照该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执行,在借款过账4000万元中,将2000万元退回曾和平后,曾建斌又安排他控制万升实业公司按照框架协议书约定,2天内将2000万元退回再转回豪易集团,在执行过程中,混淆了投资与借款。豪易集团因曾建斌未返回他签字和盖章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豪易集团于2021年7月起诉曾建斌该协议未返回给豪易集团。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笔录显示曾建斌未返还盖章签字的协议书,并最终承认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的事实,给豪易集团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证据表明曾建斌精心策划了整个过程,利用豪易集团的信任,设计了投资在13天中签订4个协议和近十个担保等。
豪易集团历经三十年稳健经营,财务状况始终稳定,企业从未借高利贷用于企业运营。曾建斌设计所谓投资变借贷16天的“套路贷”实为觊觎豪易集团所拥有的五百亩土地,通过控制集团财务,非法从豪易集团转给曾建斌控制的公司和员工资金共计3281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并误导银行提前收回贷款7600万元。集团为支付土地费、税费、员工薪资等共计2.8亿元(相关财务凭证可供核查)。上述支付行为均发生在所谓的4000万元借款后的16天后,充分证明了豪易集团完全有能力在短期内偿还该笔借款。曾建斌利用协议控制子公司股权及财务,通过司法手段侵占五百余亩土地为目的,该土地变更为商住用途后,市值高达15亿元。其“套路贷”策略的真正目的是非法侵占土地,而非合法在5年间通过法院收回借款。五年时间里曾建斌利用控制企业印章和财务命脉,采用他惯用的“套路贷”手段,控制财务完成了预先准备诉讼前的各项为侵占企业资产的文件和资料签字完成工作,包括准备预先侵占企业(规划财产相关文件和资料落实签定),拿财务控制企业法人并强迫豪易集团及家人和高管联保。强行签订股权质押等手续,以满足曾建斌侵占企业土地及股权的起诉做好准备工作。曾建斌发虚假诉讼中,涉及金额高达9465803元,一标的刻意超限查封土地及房产价值7.6亿元,后又将4000万元投资款变成借款将该款拆分为6案诉讼,反复交叉查封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资产,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引发连锁诉讼反应,最终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曾建斌利用司法执行,实现了侵占企业五百亩土地及全部资产的目标。
曾建斌控制豪易集团财务后,误导银行领导负责人,散布谣言称豪易集团在他处借1.2亿高利贷且无力偿还,导致银行误解并抽贷,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用记录,与银行的关系断裂。曾建斌强迫企业使用他其提供的高利贷进行银行倒贷,扣除高额利息,并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一案标的金额1300万元,而恶意一标的查封价值7.6亿元的资产(其中13个土地证号和500多亩土地,其任意一块土地都能满足该标的),曾建斌故意引发制造企业连锁诉讼反应,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曾建斌才好实施他侵占财物手段。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还向个别法官行贿,企图借助司法手段侵占企业资产。
为控制豪易集团的经济命脉,首先是切断其与银行信贷的联系。曾建斌采取的策略包括散布虚假信息给银行领导,同时向绵阳商业银行前董事长何某散播谣言。何某与杜从贵、王某禄对质,澄清了豪易集团未借高利贷的事实,查实后商业银行也未抽还贷款。这导致其他银行产生误解,进而突然抽贷了豪易集团7600万元的流动资金。银行收回贷款后,导致企业迅速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曾建斌利用4000万元的投资,伪装成借款作为诱饵,设下侵占资产的陷阱,一步步诱导杜从贵陷入高额借贷的“套路贷”中。通过虚报借款金额、任意制造违约事件,垒高贷款金额达到三亿多元,收取5、6分的高额砍头利息共计从豪易集团帐户支付3280万元给曾建斌占有,并通过控制财务印章和银行信贷账户(有录音证据显示,用章必须遵循曾建斌设定的条件)的强制交易手段,迫使杜从贵签订垒高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等,使得杜从贵欠曾建斌的债务不断累积,最终导致杜从贵和豪易集团无法偿还债务。曾建斌通过强制手段将豪易集团及杜从贵的资产低价出售和股权低价抵押给曾建斌,从而实现了侵占豪易集团及杜从贵个人资产的目的。
在曾建斌投资4000万元的合同签署时,合同签署人被改为曾和平,内容被篡改成杜从贵向曾和平个人借款。杜从贵从未和曾和平见面过,也未签署借款合同。曾建斌利用兄弟名义进行诈骗,非法扣留豪易集团重要印章,阻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暴力、恐吓、威胁索债,封锁工厂大门和办公楼。曾建斌控制豪易集团财务和企业股权,利用高利转贷,强迫杜从贵签署多笔非法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提前支付高额利息和罚金。通过司法虚假诉讼,刻意查封豪易集团资产,导致集团破产重整。
曾建斌案在“保护伞”操作下,以专案组领导的身份误导公安机关未将已经立案的杜从贵被诈骗、被虚假诉讼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严重损害了被害人杜从贵及豪易集团的合法利益,但公安机关所立的两案并未撤销,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做到“立案必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跟进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文/图 信息来源:三丰
编辑:三丰
校对:王梓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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