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被认定为持有人,资产被查封,企业指河北法院枉法裁判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萱牛乳业有限公司向《陈勇评论》举报,曹某某在中介人张卫东的介绍下,宴请“时任河北省霸州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庆明”,请托相关案件执行。在宴请过程中,“张庆明“表示可以支持相关请托。
但是,在应中介人张卫东的要求下,曹某某向“张庆明的儿子张钊硕”的银行账号转款5万元后,案件执行却最终没有达到曹某某的预期目的。一年多的时间以来,曹某某多次向中介人张卫东要回这5万元感谢费。但张卫东始终没有退还。
在不能确认该视频中的男子是否系“时任河北省霸州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庆明”的情况下,《陈勇评论》和霸州市法院纪检部门取得了联系,将该视频发至法院纪检部门提供的邮箱,要求确认其身份。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萱牛乳业有限公司之所以向《陈勇评论》举报曹某某请托“时任河北省霸州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庆明”,正是因为该公司受到了霸州市法院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对待。萱牛乳业公司完全有理由质疑在相关案件的执行中,也出现了徇私枉法的情况。2020年,河北霸州籍人士邢二台因为和王家同发生经济纠纷,向霸州市法院申请执行王家同的财产。4月14日,霸州市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家同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郜家洼村的土地租赁权和全部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被当成王家同财产被查封的土地租赁权及地上建筑物
被查封的土地租赁面积有一百多亩。当霸州市法院执行局的人员上门贴上查封条的时候,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萱牛乳业有限公司感到莫名惊诧:这一百多亩的土地租赁权和建筑都是公司的资产,怎么突然变成了王家同的个人资产被查封了呢?
2020年5月8日,萱牛乳业公司向霸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查封的资产所有权是萱牛乳业公司,不是王家同。
原来,2018年1月1日,萱牛乳业原老板王广成将公司及土地经营权、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转让给王军、刘铁虎等人。在办理转让事宜过程中,因该转让是经王家同介绍,为了沟通方便,王军、刘铁虎等人委托王家同全权办理转让事宜。
与此同时,王军、刘铁虎等人将公司转让款800万元支付给了王家同,由王家同代为向原萱牛乳业公司老板王广成支付。以下图片为向王家同转款的转账统计。
以下图片为王家同向原萱牛乳业公司老板王广成支付公司转让款的统计。
以上两张转账统计可以清晰地看出,向原萱牛乳业公司老板王广成支付公司转让款的是王军、刘铁虎等人。王家同是中介人。这方面的证据还体现在王家同跟王广成的往来邮件、王家同在股东群中多次催促股东支付股权款等方面。2018 年5月3日,实际出资人之一、现任萱牛乳业公司法人代表的刘铁虎与原萱牛乳业公司老板王广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以刘铁虎的名义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因此,霸州法院查封的土地租赁权,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是萱牛乳业公司,与中介人王家同没有任何的关系。
2020年7月15日,霸州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认为王广成与王家同、郜家村村委会签订了转让协议,王广成已将萱牛乳业公司转让给了王家同,且王广成否认与刘铁虎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认定被查封的资产属于王家同所有。
从案件卷宗中,《陈勇评论》的确发现2017年1月(实为2018年1月),王广成与王家同、郜家村村委会签订过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广成将萱牛乳业公司转让给王家同。而据萱牛公司辩称,收购原萱牛公司时,王广成与中介人王家同草签过协议,且多数款项是从王家同的账户转给王广成的,如果不和王家同签署转让协议,王广成就不同意办理工商变更。
而在2018年5月王家同手写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王家同写明委托刘铁虎代为持有萱牛乳业公司全部股份,代为承担法人身份。而据萱牛公司辩称,该份情况说明系王家同应王广成的要求而写,如果不写就不同意办理工商变更。以上转让协议和情况说明,均是在王军、刘铁虎等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家同的无权代理行为。
至于王广成否认和刘铁虎签过股权协议,实属王广成向法庭作的伪证。在刘铁虎向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起诉王广成之后,王广成不得不承认跟刘铁虎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这也就推翻了霸州法院一审时查封牛场的唯一依据。
很显然,霸州市法院依据中介人王家同没有取得授权而草签下的转让协议和王广成作的伪证判决驳回了萱牛乳业公司的执行异议。
2020年7月21日,萱牛乳业公司向霸州市法院起诉,要求解封被查封的土地租赁权和建筑物。王家同在法庭调查时陈述到:
“袁桂兵、刘铁虎、王军、苏国胜四个股东委托我经办所有的手续,这期间四个股东去牛场看过很多次,后来我找了个北京律师看了协议,律师说我身上有官司,不适合办理《包括代持股份》这些事宜,后让刘铁虎当法人,持有股份,怕有麻烦。所以为了避免麻烦,就让刘铁虎去办了,我就退出了。2018年5月4日去工商局登记的时候,我就正式退出了。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认识王广成的,只有苏国胜认识,所以他的八十万的是直接转给王广成的,剩下三人的钱都是转给我,我再转给王广成,我是经办人。我跟股东说我操办这些事情,我说将来挣钱了,给我点佣金,股东都同意的。关于写的那个情况说明,因为钱是从我的账户转给王广成的,王广成说公司转到我的名下才放心。但是我打官司,不方便当法人,代持股份,所以让刘铁虎当法人。我写了情况说明后就退出了,不管这些事情了。”
由上述陈述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王家同作为中介人的身份确定无疑。但是,2020年12月30日,霸州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萱牛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书和霸州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如出一辙,依然以王广成与王家同、郜家村村委会签订过一份转让协议,王广成否认和刘铁虎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为主要驳回的理由。
《陈勇评论》注意到,霸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连基本的时间节点都搞错了。判决书第二段写到:“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冀1081执135号执行裁定书”,第三段写到:“2020年1月19日原告萱牛公司提起执行异议。”
4月14日作出查封财产的执行裁定,萱牛公司怎么可能提前到1月19日就提出执行异议呢?实际上,萱牛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是5月8日。霸州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出现如此滑稽的错误内容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王家同明明是无权代理行为,王广成明明是作的伪证,但萱牛乳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得到霸州法院的采信。2021年2月4日,萱牛乳业公司向廊坊市中院提请上诉。
二审中,王家同再次向法庭陈述:
萱牛乳业公司的上诉合理。王广成委托王家同为原萱牛乳业公司找买家,王家同找了很多人,其中包括目前的股东王军等人。因双方都比较信任王家同,就让王家同办理此事。2018年1月各股东确定了意见,因为王军不能当法人,其他人都不方便做法人,就委托王家同代表他们推进转让事宜。后因王家同在霸州有官司,经征询几个股东的意见,商定由刘铁虎作为股东代表和法人,所以由刘铁虎到工商局办手续。所有的股东几乎都没有见过王广成,包括刘铁虎。在工商局办手续的时候,王广成称前面的协议都是跟王家同签的且大部分款项都是从王家同的账户转给他的,必须把营业执照转到王家同名下才放心。如果是刘铁虎和王广成办工商手续的话,王家同须写一个代持协议。王家同没有跟其他几个股东商量就写了代持协议,让刘铁虎办理了手续,之后王家同就退出了,没有再管。几个股东承诺将来公司嫌钱了,会给王家同一些奖励。
从法庭陈述来看,王家同的确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这种无权代理行为应当视为无效。但是,廊坊市中院却仍然依据一审判决的理由驳回了萱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勇评论》认为,王家同是不是萱牛乳业公司的所有人,法院调阅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过程、股东确认过程、对企业注资过程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可得出结论。但是,法院依据王家同的无权代理行为和王广成的伪证就断定王家同是企业的所有人是非常荒谬的。这样的枉法裁判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伤害了以王军为代表的股东们、农民们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
目前,萱牛乳业公司正在组织材料准备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结果如何?《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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