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某文化传媒公司纠纷案不服 己向检察院申诉
本社讯(首席记者 许翔)近日,辽宁省李某(盘锦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人)向媒体及高检反映,盘锦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云某某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某达)案件判决不公,请求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民初 22号 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2016年4月15日,甲方盘锦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乙方内蒙古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歌舞诗剧《江格尔》音乐制作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江格尔》的音乐,按合同要求陈述: 一、2016年7月29日是首场演出日期也是合同的终结日期。乙方却在2019年11月12日起诉甲方,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乙方起诉已超三年。 2、 按照合同第二条第三点“在规定时间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成品音乐载体:CD母盘及U盘”、第三条第四点:“甲方收到乙方制作的本剧音乐成品且验收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后,付予乙方余款”的规定,乙方至今尚未向甲方交付CD母盘及U盘,甲方未验收到成品,所以甲方不予付余款。 3、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与本案无关,其所出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锦州市人民法院判甲方给乙方余款3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李某介绍:案件判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违背事实!恳请高检查阅重审,同时希望各界新闻媒体关注,使得案件公平公正。
目前,目前与辽宁省高检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此案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并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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