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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民企:云南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乱作为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8-31
导读: 欢迎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来云南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云南省受原省委书记秦光荣流毒影响,腐败案件频发,严重破坏了云南的政治生态环境,给云南的
      欢迎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来云南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云南省受原省委书记秦光荣流毒影响,腐败案件频发,严重破坏了云南的政治生态环境,给云南的党的建设带来极大损害,更是极大的侵害了企业,百姓的利益。
      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融资担保公司,为解决昭通市职教中心项目建设融资难问题,提供了融资担保,为职教中心的顺利建设,尽到了企业的责任,切实解决了昭通市人民政府的融资问题。保障了项目顺利推进。但在项目建设完成之后,应当偿还银行贷款之时。鲁甸县受理被执行人苏文建(2018)云06刑终27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之后,分别作出2019)云0621执638号,(2019)云0621执639号执行裁定书,之后划拨了案外人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昭通凤凰分理处(账号:53001636144051001490)存款68,400,388.60元及336万元存款。造成企业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借款,债务违约的事实。随后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的方式,向鲁甸县人民法院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求。要求两院纠正其错误执行行为,但两级法院罔顾事实。拒不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担保公司、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该院将案件转交鲁甸县人民法院审查。在此过程中,鲁甸县人民法院存在以下乱作为的事实。
       一、直至2020年12月16日,鲁甸县人民法院才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案外人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得知此消息之后,即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院受理之后,于2021年1月5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裁定,于2021年1月13日送达申请人。随后,申请人依法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云06执复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具体某条没说明,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其他民事责任也应在没收财产之前清偿。但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罔顾了天泽佳缘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犯罪嫌疑人在该公司中仅占30%的股份,而且根据《公司法》之规定,也仅能执行其股权份额,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资产,一审法院的行为,等同于协助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罔顾公司其他股东及合法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涉案财产,全部是通过银行贷款而来,这从昭通市政府及银行贷款文件均可以证明,如果这个资产被当做犯罪所得,这不是赤裸裸的株连十族的行为吗?
      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但对申请人的合法债务却又不做偿还就划拨,自己就违反了自己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规定作出裁决。但一审法院却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首先,且不说其他的,单罚金一项,一审法院的裁判就是错误的,罚金须在民事债务清偿之后才可以执行,一审法院再次罔顾此事实。其次,本案处理的是货币,货币是特定物中的特定物,在天泽佳缘公司账户即为该公司财产,不是犯罪所得财物、不是赃物、更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前面已经详述,完全是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回款。
五、一审法院执行错误行为,划拨天泽公司资金,造成银行贷款逾期,申请人承担了逾期利息及罚息损失已达千余万元,包括诉讼费等费用的损失,已达上千万元。而且更严重的是,造成申请人担保业务不能开展的间接重大经济损失,按申请人一年担保5亿金额计算,已经高达15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合计损失数千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二审法院规避了罚金的问题,在裁定书中未提及,明显是故意规避法律,存在故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两审法院错误的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在执行异议中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拒不纠正,执行行为严重违法,并且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申请人巨大经济损失,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误行为,罔顾法律及事实,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众形象及公信力,更是极大损害了企业,老百姓的利益,造成企业关门,百姓无钱看病,无钱交学费等严重后果。
 
     举报单位: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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