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某煤矿瓦斯起火有人被烧伤!调度室近一小时电话竟无人接听
2021年7月2号5时30分左右,延川县某煤矿发生瓦斯起火事件有3人被烧伤,期间井下打电话至调度室近一小时无人接听!据了解,打电话的是一名电工,在近一小时无人接听电话后自己出井才将人叫来救援!7时许才将伤者救出来送至子长市某医院后转院至延安市某医院!
这个煤矿竟然将“安全”如此践踏!井下发生紧急情况后调度室为什么近1小时电话无人接听?这样的煤矿是怎么批下来的?根据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煤矿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报告,并在24 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上达部门。但此煤矿至今依旧隐瞒未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伤者与煤矿一位管安全的人员的电话对话部分:
工人:那你不是违法开采?
煤矿人员:你不要管我的那些,违法不是你管的事情
受伤工人:人家不让小采你们就要小采了
煤矿人员:我给你说了,这和你么球的关系,你不要管人呢些事,人这个矿开了十几年了,就你一句话吧那关了算了,你能行你就关老!
看不能把煤矿给了你么!
工人:人违法不让你小采你把人烧了你还不管?
煤矿人员:和我有什么关系?
工人:就和你你直接关系了么!
煤矿人员:那你是应急局的局长还是你是煤炭局局长?你是局长了你来管我来!你说其他……天下违法的事可多了,你都看不过,那你都说个……
那么就这样视工人生命为草芥的煤矿竟然如没有任何事一样继续运行着!该煤矿调度室作用是什么?听哪位煤矿管理人员的态度是延川县应急局、煤炭局不管这个煤矿?如此这般存在安全隐患、违规生产的煤矿是如何能逃过监管审查并一直带病生产的?
具体情况资料正在整理中,后续将持续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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