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法官违法裁定 知情糊涂丧失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3-03
导读:
导读: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林福生 情况反映 反映人:林福生、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984195805119015 居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西门桥村6组。 系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反映请求事项: 1、追究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导读: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朗公司)股东林福生前往天朗公司查帐,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王木甫违法干扰阻碍查阅,斗狠且不配合。而执行法官包庇被执行人。至使申请人执行权丧失......
居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西门桥村6组。系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反映请求事项:
1、追究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王木甫,在本人知情权判决执行查帐期间,以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违法干扰阻碍查阅,斗狠且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应予以司法拘留且罚款。(调法院档案没有任何处理记录。)
2、追究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袁毅然包庇违法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反映事实与理由:
一、严重违反执裁分离、导致查账未执行
反映人根据(2019)鄂010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将查阅内容供林福生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并未将会计师限制为“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进行然而当时执行法刘辉(女)违法苛刻要求将会计人员,限定为持注册会计师。并在执行中一味庇护被执行,导致未执行。且下发一个“中止”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裁分离原则。
随即江汉区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鄂0103执异202号裁定,且裁定允许适当摘抄,后执行法院立即把刘辉法官更换为袁毅然法官。
2021年11月16日,按袁法官当面口头通知到武汉天朗置业公司查账,当天被执行人先后派了(包括法人王木甫)共6人(其中有一名社会人士)到场干扰、阻扰,但法院裁定只允许天朗公司派一名会计与律师共2人进入现场协助,此乃违法。袁毅然法官中午11时许离开至2月17日未到现场,没能及时纠正该违法行为。实属不作为。<以上有视频与资料佐证>
二、执行法官不坚守岗位,有意放纵被执行人任意捣乱
(2021年17日9:30)开门后,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工阻止申请人林福生与注册会计师摘抄,袁毅然法官也未到现场,无人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查帐无法进行。林福生被迫带领4名会计师离场,赶赴到执行法院向袁法官反映,求助,袁法官电话交流下午法院会合。
下午,本人依法向执行袁法官反映查帐受阻情况做了笔录,申请执行人提议把账提到法院查。不愿去,理由是因被执行人先后派6人,用多种手段,多次阻扰。还派一社会人士直接威胁我方工作人员安全。为防止扯皮打架,只想如何顺利查账。这才是林福生真正的表示,根本没有“否则不予查账”之说。袁法官表示报告李俊局长,并未提出反对。
首次提议“不行,将账提出来查”是袁法官亲口承诺的(2021年11月17日电话录音为证),而不是林福生首次提出。林福生只是过度信任袁法官的公平、正义。导致跟着他(袁)说了几次,其目的是为了更 顺利实施顺利查账罢了。完全是执行法院栽赃、陷害申请执行人林福生。
三、执行法官包庇被执行人,伙同被执行人强迫申请执行人接受有质疑,存假的银行对账单
2021年16日10--11时许,袁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几个银行对账单不是原件,没有银行确认签字,盖红色章。只有黑色电子章印,为此申请执行人明确、多次提出质疑,有可能造假,表示不接受。经我方注册会计师确认确实是假的。但袁法官不但不支持,反而伙同被执行人强迫要申请执行人接受,申请人(林福生)表示不接受。袁说:你不想查了,我(袁)只能驳回执行申请,这种高压手段强迫我接受。我坚持不接受,争论时间约30分钟。此行为完全可认定袁法官存在包庇被执行人的行为。
裁定说:“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知双方前往天朗公司查账,在查阅过程中,林福生仍针对查账人数及摘抄内容等与天朗公司发生争执,在本院执行人员引导下,当日正常查账。次日,林福生到场后,因天朗公司财务人员称仅能查阅,不能全部复制,林福生当即带领会计人员离场”,完全是颠倒黑白,有意栽赃,执行法院无中生有,无凭无据断案。
理由:有录音录像为证,一是11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木甫单方面提出不准增加人数及摘抄内容,我方并未接对方话题。更谈不上争论。二是:王木甫单方面制定查账工作规定:1)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时,中午休息2小时,只有6个半小时,不符合国家规定,8小时工作制。2)限制我方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规定一箱一箱查,查完一箱封存,再查另一箱查完,再封存,再查一箱。目的是不准自由查账。否则不准查,他要提出异议。我方不能接受这种无理条件,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要求解决。在我的再三的要求下,袁法官只对第一个时间做了规定,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并未对第二个限制条款作合理规定,强逼林福生说:你查不查,我回答说:我来就是查账的。无奈在这样严苛的条件下,我只能无奈查账。那还能有争论的权利。三是:王木甫不听袁法官劝阻,先后两次进入现场,大声喧哗,并安排5人在现场(包括一名社会人士)干扰、阻扰查账人员工作。当日并未实现正常查账。四是:2021年11月17日上午,被执行人工作人员违规阻扰摘抄(但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已作出【2021】鄂0103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允许摘抄)公然违反法院的执行裁定,侵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没有到现场,无人纠正该违法行为,导致查账无法进行。被执行人工作人员的原话是:“只能查阅,不能摘抄”,与裁定说的:“只能查阅,不能全部复制完全不符”(有录音录像为证)
四、执行法官违规野蛮执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完善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
因本人手机丢失补卡,2月10日至16日因高血压病复发,在医疗机构诊疗,诊疗期间因家人出于担心林福生健康出发,让手机与本人分离。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法院有短信。
2月15日病情好转则看到陌生短信,因诈骗信息多,但还是在15日上午看到信息后,第一时间尝试给发短信人通电话才知道是袁法官一起的书记员的短信。并及时与袁法官沟通因病不能前往查帐的解释。后袁法官在电话中一直建议如果你查不了账可以清算,且一味地要我承担后果。当林福生想进一步协商执行事宜,被袁法官强行挂断电话,根本不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解释,未得到结果。于2月16日、17日连续多次打袁法官办公室电话,对方回答他(袁)在开会不在。申请执行人是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的表现,并没有以实际行动表明“怠于查账权利”的事实。从未表达过不遵守法院最终决定的意思。申请执行查账的目的与动机是将账查清楚,把几千万利润追回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迅即,袁法官于2月16日下发了一份驳回执行裁定书,19日本人收到裁定书。
袁毅然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条,当事人送达地址应以确认地址为准。且书记员以个人短信进行通知不合法。加之申请人年老病多、复发诊疗,无从知晓。此乃江汉区法院执行局无文明友善执法理念。
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请人执行权丧失
袁法官一纸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20条即“执案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上列意见<试行>18条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属于第18条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
故反映人针对以上多种违法包庇行为及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送达方式违法、裁定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一并控告。
请求上级法院、政法机关予以实事求是,依法依纪追究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袁毅然法官的枉法裁判、包庇违法干挠查帐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拒绝阻挠强制执法王木甫追究法律责任。
反映人:林福生
2022年3月2日
附资料:
情 况 反 映
反映人:林福生、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984195805119015居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西门桥村6组。系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反映请求事项:
1、追究武汉市天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王木甫,在本人知情权判决执行查帐期间,以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违法干扰阻碍查阅,斗狠且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应予以司法拘留且罚款。(调法院档案没有任何处理记录。)
2、追究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袁毅然包庇违法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反映事实与理由:
一、严重违反执裁分离、导致查账未执行
反映人根据(2019)鄂010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将查阅内容供林福生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并未将会计师限制为“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进行然而当时执行法刘辉(女)违法苛刻要求将会计人员,限定为持注册会计师。并在执行中一味庇护被执行,导致未执行。且下发一个“中止”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裁分离原则。
随即江汉区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鄂0103执异202号裁定,且裁定允许适当摘抄,后执行法院立即把刘辉法官更换为袁毅然法官。
2021年11月16日,按袁法官当面口头通知到武汉天朗置业公司查账,当天被执行人先后派了(包括法人王木甫)共6人(其中有一名社会人士)到场干扰、阻扰,但法院裁定只允许天朗公司派一名会计与律师共2人进入现场协助,此乃违法。袁毅然法官中午11时许离开至2月17日未到现场,没能及时纠正该违法行为。实属不作为。<以上有视频与资料佐证>
二、执行法官不坚守岗位,有意放纵被执行人任意捣乱
(2021年17日9:30)开门后,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工阻止申请人林福生与注册会计师摘抄,袁毅然法官也未到现场,无人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查帐无法进行。林福生被迫带领4名会计师离场,赶赴到执行法院向袁法官反映,求助,袁法官电话交流下午法院会合。
下午,本人依法向执行袁法官反映查帐受阻情况做了笔录,申请执行人提议把账提到法院查。不愿去,理由是因被执行人先后派6人,用多种手段,多次阻扰。还派一社会人士直接威胁我方工作人员安全。为防止扯皮打架,只想如何顺利查账。这才是林福生真正的表示,根本没有“否则不予查账”之说。袁法官表示报告李俊局长,并未提出反对。
首次提议“不行,将账提出来查”是袁法官亲口承诺的(2021年11月17日电话录音为证),而不是林福生首次提出。林福生只是过度信任袁法官的公平、正义。导致跟着他(袁)说了几次,其目的是为了更 顺利实施顺利查账罢了。完全是执行法院栽赃、陷害申请执行人林福生。
三、执行法官包庇被执行人,伙同被执行人强迫申请执行人接受有质疑,存假的银行对账单
2021年16日10--11时许,袁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几个银行对账单不是原件,没有银行确认签字,盖红色章。只有黑色电子章印,为此申请执行人明确、多次提出质疑,有可能造假,表示不接受。经我方注册会计师确认确实是假的。但袁法官不但不支持,反而伙同被执行人强迫要申请执行人接受,申请人(林福生)表示不接受。袁说:你不想查了,我(袁)只能驳回执行申请,这种高压手段强迫我接受。我坚持不接受,争论时间约30分钟。此行为完全可认定袁法官存在包庇被执行人的行为。
裁定说:“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知双方前往天朗公司查账,在查阅过程中,林福生仍针对查账人数及摘抄内容等与天朗公司发生争执,在本院执行人员引导下,当日正常查账。次日,林福生到场后,因天朗公司财务人员称仅能查阅,不能全部复制,林福生当即带领会计人员离场”,完全是颠倒黑白,有意栽赃,执行法院无中生有,无凭无据断案。
理由:有录音录像为证,一是11月16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木甫单方面提出不准增加人数及摘抄内容,我方并未接对方话题。更谈不上争论。二是:王木甫单方面制定查账工作规定:1)时间上午8:30至下午5时,中午休息2小时,只有6个半小时,不符合国家规定,8小时工作制。2)限制我方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规定一箱一箱查,查完一箱封存,再查另一箱查完,再封存,再查一箱。目的是不准自由查账。否则不准查,他要提出异议。我方不能接受这种无理条件,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要求解决。在我的再三的要求下,袁法官只对第一个时间做了规定,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并未对第二个限制条款作合理规定,强逼林福生说:你查不查,我回答说:我来就是查账的。无奈在这样严苛的条件下,我只能无奈查账。那还能有争论的权利。三是:王木甫不听袁法官劝阻,先后两次进入现场,大声喧哗,并安排5人在现场(包括一名社会人士)干扰、阻扰查账人员工作。当日并未实现正常查账。四是:2021年11月17日上午,被执行人工作人员违规阻扰摘抄(但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已作出【2021】鄂0103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允许摘抄)公然违反法院的执行裁定,侵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没有到现场,无人纠正该违法行为,导致查账无法进行。被执行人工作人员的原话是:“只能查阅,不能摘抄”,与裁定说的:“只能查阅,不能全部复制完全不符”(有录音录像为证)
四、执行法官违规野蛮执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完善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
因本人手机丢失补卡,2月10日至16日因高血压病复发,在医疗机构诊疗,诊疗期间因家人出于担心林福生健康出发,让手机与本人分离。在这种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法院有短信。
2月15日病情好转则看到陌生短信,因诈骗信息多,但还是在15日上午看到信息后,第一时间尝试给发短信人通电话才知道是袁法官一起的书记员的短信。并及时与袁法官沟通因病不能前往查帐的解释。后袁法官在电话中一直建议如果你查不了账可以清算,且一味地要我承担后果。当林福生想进一步协商执行事宜,被袁法官强行挂断电话,根本不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解释,未得到结果。于2月16日、17日连续多次打袁法官办公室电话,对方回答他(袁)在开会不在。申请执行人是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的表现,并没有以实际行动表明“怠于查账权利”的事实。从未表达过不遵守法院最终决定的意思。申请执行查账的目的与动机是将账查清楚,把几千万利润追回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迅即,袁法官于2月16日下发了一份驳回执行裁定书,19日本人收到裁定书。
袁毅然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条,当事人送达地址应以确认地址为准。且书记员以个人短信进行通知不合法。加之申请人年老病多、复发诊疗,无从知晓。此乃江汉区法院执行局无文明友善执法理念。
五、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请人执行权丧失
袁法官一纸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20条即“执案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上列意见<试行>18条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属于第18条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
故反映人针对以上多种违法包庇行为及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送达方式违法、裁定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一并控告。
请求上级法院、政法机关予以实事求是,依法依纪追究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袁毅然法官的枉法裁判、包庇违法干挠查帐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拒绝阻挠强制执法王木甫追究法律责任。
反映人:林福生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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