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口市扶沟县公检法部分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实名控告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25
导读:
关于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司法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插手经济纠纷,伪造,隐匿证据,索要贿赂,包庇犯罪,枉法裁判,陷害无辜的实名控告。 控告人:赵协娟, 现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新华三村35幢906 控告人:周凌霄(赵协娟丈夫), 现住址:
关于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司法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插手经济纠纷,伪造,隐匿证据,索要贿赂,包庇犯罪,枉法裁判,陷害无辜的实名控告。
控告人:赵协娟, 现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新华三村35幢906
控告人:周凌霄(赵协娟丈夫), 现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新华三村35幢906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依纪对扶沟县公检法合伙插手经济纠纷,制造假证据,刑讯逼供,索要贿赂,陷害无辜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责令扶沟县检察院返还通过胁迫,欺骗等手段让赵协娟家属交到检察院机关所谓“赃款”80万元。以及因此案造成所有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赵协娟,原为海澜之家区域拓展经理,是海澜之家的一名优秀员工,年收入百万。2012年5月,我受河南省扶沟县人乔红霞(我婆婆的同事)委托,以我个人名义与黑龙江绥化市人袁国松在绥化市开设海澜之家加盟店一间,后因市场变化原因,该加盟店出现亏损,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乔红霞于2018年9月14日利用关系托到原扶沟县公安局局长田豪杰,让田豪杰帮忙。田豪杰指派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承办此案,承办人金海路派出所指导员孙德军和另外一名民警,经简短调查认为我领取了乔红霞50万元保证金,属于诈骗而向局法制室立案,法制室把关后认为事实不清且无管辖权而拒绝立案,田豪杰就绕过原法制室主任,让扫黑办的主任李军签字立案。直接对我进行网上追逃。我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到金海路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说明了没有领取50万保证金的事实,孙德军不予采信,而且在明知我怀孕两个月的情况下,孙德军仍对其超时审讯,使用刑具,采取恐吓,侮辱等手段。后在赵协娟流产不满一个月时,再次对我进行刑事拘留。本案经过调查事实证明,我根本没有支取公司退还的保证金。至此,事情已经查明,孙德军本应撤销案件,还我清白和自由。但其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又把合伙人的合伙合同,租房合同,经济往来账目翻出来,意图查出问题弥补其前述过失。最后以发现乔红霞支付的房租与袁国松签订的房租租金不符为由,更改了乔红霞的第一次报案记录。一口咬定是我诈骗了乔红霞,完全偏离了乔红霞报案时的侦察方向,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诈骗乔红霞租金的情况下,非法长期羁押我八个多月,并毫无根据的认定我诈骗的事实,不仅不去抓真正的案犯袁国松到案,却把袁国松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意图陷害我,期间孙德军伙同张松涛多次欺骗,威胁我丈夫及家人,说我已经承认了诈骗事实,要求家属赔偿所谓的受害人乔红霞损失,主管副检察长肖国强索贿三万元后哄骗我公公说,先垫付80万元给乔红霞,抓住袁国松后让袁国松拿钱退给你们。并向我公公保证拿了钱就没事了。这个80万元是什么钱,是所谓的退赃还是罚金,都未说明。并在以后的变更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未提及这80万元该怎么办。我家属信以为真,只好东拼西凑了80万元,在扶沟县检察院张松涛办公室,在张松涛的见证下,把钱交给了乔红霞。张松涛也承诺,交了钱就放人,这事就算结束了。谁知第二天张松涛就将此案提交诉讼,仅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实际放人。我从看守所出来后,我告诉家人自己从来未与袁国松合伙诈骗乔红霞,更没有认过罪,也未让家属支付所谓的赔偿金,至此,我丈夫及家人才知道上当受骗了。由于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被数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多次开庭,法院都不能确认为我有罪。但孙德军,张松涛为了达到追究我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惜伪造证据,让扶沟县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炮制了一个审计报告,依此为主要证据认定我有罪。但在庭审过程中假审计报告被我的辩护人一眼识破,并请求追究出具伪造审计报告者的法律责任,辩护人的观点经法官核实得到确认,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声明作废了这个假的审计报告。出具伪证,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应追究当事人和当事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扶沟县公检法却包庇犯罪,并没有对造假的当事人和单位做任何的追究和处理。在法院即将做出无罪判决之际,张松涛竟慌忙将原起诉书撤回,自己推翻了原来原有的起诉意见,又从另一个方面重新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此案,完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视法律如儿戏,更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人在办案期间还明目张胆的索要贿赂,孙德军张口要5万元,我们只给了他一万元和一箱酒两条烟,孙不满意就拼命加害。张松涛要了两万元现金和一箱五粮液酒。在取保放人的当天又要了500元的所谓的辛苦费。可见二人黑到何种程度。
张松涛高中都没有毕业,却被其叔父(原扶沟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安排进了检察院,学历,干部身份均为造假。让这样的人去办牵涉身家性命的刑事大案,简直就是扶沟人民的悲哀。
本案一审从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扶沟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委会均一致认定我无罪。但法院原院长徐林(现为周口市川汇区法院院长)却一直不让下判决,而是要求公诉人撤诉。2021年6月11日扶沟县检察院又变更了起诉,把原来的“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诈骗罪”,把原来诈骗金额“79.5万元”变更为“18.5万元”,而变更依据竟然是我案发前从未见过的袁国松伪造的一份绥化市年租金45万元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扶沟县人民法院竟然认可了这个荒唐的起诉理由和伪造的合同,并在审委会未过半数通过,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罚金3万元。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本案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而本案重审到期的前一天,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竟然再次变更起诉,将原来的诈骗金额由“18.5万元”变更为“10.5033万元”。通过法院审理,合议庭一致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并于2022年12月底提请审委会研究,审委会表决通过认为我不构成犯罪,但令人费解的是,法院还是迟迟不下判决书。造成案件严重超期,在我律师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检察院又让原侦察此案的孙德军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补充侦察,于2023年8月1日检察院再次变更起诉,新变更起诉书金额又变成了44.5033万元。三次变更起诉书,每次起诉书都明确写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问哪一次是真的,既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什么还要变更。这是在滥用权力,践踏法律,自己打自己的脸。更离谱的是将本案于2023年5月因此案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袁国松作为证人,当庭对我进行指控,我方律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时,公诉人直接当庭说袁国松不构成犯罪。(好心人告诉我袁国松在疏通公检法几家关系中花费不低于200万元)。对于收受了我所有资金又制造了多份假合同的袁国松都不构成犯罪,而没得到一分钱,没有参与任何虚假合同制定的我却成了罪犯。
现任扶沟县法院院长吴冀原,本就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曾经参与过我的案件研究,加上我一直在向纪委和巡视组举报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回避,他不仅没有回避而且直接干预案件,给合议庭和审委会成员施加压力,从去年7月份中院发回重审,扶沟县法院重新立案并表决通过无罪的情况下仍然压住不让判决,几次审委会研究表决此案时,他都让检察院办案人员亲自到场播放检察院自制的短片,引导审委会成员表决我有罪。在审委会顶住压力,几次表决我无罪的情况下,吴冀原费尽心机先淘汰一部分老委员,又通过提拔副院长,院长助理,解决四级调研员等手段补充了一部分新委员,意图控制局面达到目的。在前不久的审委会表决会议上,他亲自坐镇,一改过去审委会充分发表意见的做法,只让审委会成员在电脑上表态有罪或无罪,而后在当场不公布表决结果的情况下,就草草收兵,说是通过了对我有罪的决议,然后让主审法官连夜赶制了我有罪的判决书,扶沟县法院为了避责,全盘照抄了检察院的意见,完全没有法院自己的责任和担当。判决书无视我辩护人的意见,对检察院的意见照单全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判决我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5万元。其工作效率之高令人惊叹。我当然不服判决,现已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扶沟三家司法单位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实名向您们举报。
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了第七个年头,我七年来因为本案的沉重影响无法工作,常年奔波于江阴、扶沟两地之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身心备受严重摧残,家庭受到重大影响,我老公因此事长期抑郁,于2023年3月患严重肝损,几乎伤命。我本人也确诊了重度抑郁症,至今一直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已经家破人亡。
扶沟县公检法三家政法单位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办案,互相监督。可是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沆瀣一气,无视国法,屡屡挑战法律底线,创造闻所未闻的法律奇迹,对此我和我的辩护人百思不得其解,迷惑万分。后有好心人告诉我这个外地的弱女子,对方乔红霞的丈夫王伟,是扶沟县人民政府干了几十年的财务科长,手握财政大权,与历任扶沟县主要领导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关系网之大,根基之深,让人不可想象。至此我们才明白扶沟三家国徽高悬,威严无比的政法单位为啥拼命要将我送进牢房的真正原因是不愿意让乔红霞吃到肚里的八十万元再退出来,所以才不惜一切手段要置我于死地。除了关系网之外,他们之间有没有经济输送,我们没有证据,不敢妄加猜测。
我被公检法几家合伙榨取80万元,又被关押8个多月,目前二次羁押在周口看守所,已经四个月,并且主犯袁国松已经下网,扶沟检察院出具证明说其无罪。赵协娟实在冤枉,为此我向扶沟县纪委做了举报,扶沟县纪委几年来也做了一定的调查,也掌握了大量的事实证据,但是牵涉到三家单位主要领导都是副处级,超出了纪委的调查范围,他们也回天无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案件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才恳请领导能够关注此案,明察秋毫,秉公而断。
在法制社会逐步健全的今天,扶沟县公检法如此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参与我案件的著名律师和我咨询过的法学专家均感到触目惊心,不可思议,闻所未闻,实为惊天冤案。迁西案件让我看到了最高检对整治冤假错案的坚决和态度,我始终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执行,不光能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还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也是国家合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以上我说的一切话全部是事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控告人:赵协娟, 现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新华三村35幢906
控告人:周凌霄(赵协娟丈夫), 现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新华三村35幢906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依纪对扶沟县公检法合伙插手经济纠纷,制造假证据,刑讯逼供,索要贿赂,陷害无辜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责令扶沟县检察院返还通过胁迫,欺骗等手段让赵协娟家属交到检察院机关所谓“赃款”80万元。以及因此案造成所有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赵协娟,原为海澜之家区域拓展经理,是海澜之家的一名优秀员工,年收入百万。2012年5月,我受河南省扶沟县人乔红霞(我婆婆的同事)委托,以我个人名义与黑龙江绥化市人袁国松在绥化市开设海澜之家加盟店一间,后因市场变化原因,该加盟店出现亏损,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乔红霞于2018年9月14日利用关系托到原扶沟县公安局局长田豪杰,让田豪杰帮忙。田豪杰指派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承办此案,承办人金海路派出所指导员孙德军和另外一名民警,经简短调查认为我领取了乔红霞50万元保证金,属于诈骗而向局法制室立案,法制室把关后认为事实不清且无管辖权而拒绝立案,田豪杰就绕过原法制室主任,让扫黑办的主任李军签字立案。直接对我进行网上追逃。我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到金海路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说明了没有领取50万保证金的事实,孙德军不予采信,而且在明知我怀孕两个月的情况下,孙德军仍对其超时审讯,使用刑具,采取恐吓,侮辱等手段。后在赵协娟流产不满一个月时,再次对我进行刑事拘留。本案经过调查事实证明,我根本没有支取公司退还的保证金。至此,事情已经查明,孙德军本应撤销案件,还我清白和自由。但其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又把合伙人的合伙合同,租房合同,经济往来账目翻出来,意图查出问题弥补其前述过失。最后以发现乔红霞支付的房租与袁国松签订的房租租金不符为由,更改了乔红霞的第一次报案记录。一口咬定是我诈骗了乔红霞,完全偏离了乔红霞报案时的侦察方向,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诈骗乔红霞租金的情况下,非法长期羁押我八个多月,并毫无根据的认定我诈骗的事实,不仅不去抓真正的案犯袁国松到案,却把袁国松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意图陷害我,期间孙德军伙同张松涛多次欺骗,威胁我丈夫及家人,说我已经承认了诈骗事实,要求家属赔偿所谓的受害人乔红霞损失,主管副检察长肖国强索贿三万元后哄骗我公公说,先垫付80万元给乔红霞,抓住袁国松后让袁国松拿钱退给你们。并向我公公保证拿了钱就没事了。这个80万元是什么钱,是所谓的退赃还是罚金,都未说明。并在以后的变更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未提及这80万元该怎么办。我家属信以为真,只好东拼西凑了80万元,在扶沟县检察院张松涛办公室,在张松涛的见证下,把钱交给了乔红霞。张松涛也承诺,交了钱就放人,这事就算结束了。谁知第二天张松涛就将此案提交诉讼,仅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实际放人。我从看守所出来后,我告诉家人自己从来未与袁国松合伙诈骗乔红霞,更没有认过罪,也未让家属支付所谓的赔偿金,至此,我丈夫及家人才知道上当受骗了。由于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被数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多次开庭,法院都不能确认为我有罪。但孙德军,张松涛为了达到追究我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惜伪造证据,让扶沟县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炮制了一个审计报告,依此为主要证据认定我有罪。但在庭审过程中假审计报告被我的辩护人一眼识破,并请求追究出具伪造审计报告者的法律责任,辩护人的观点经法官核实得到确认,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声明作废了这个假的审计报告。出具伪证,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本应追究当事人和当事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扶沟县公检法却包庇犯罪,并没有对造假的当事人和单位做任何的追究和处理。在法院即将做出无罪判决之际,张松涛竟慌忙将原起诉书撤回,自己推翻了原来原有的起诉意见,又从另一个方面重新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此案,完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视法律如儿戏,更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人在办案期间还明目张胆的索要贿赂,孙德军张口要5万元,我们只给了他一万元和一箱酒两条烟,孙不满意就拼命加害。张松涛要了两万元现金和一箱五粮液酒。在取保放人的当天又要了500元的所谓的辛苦费。可见二人黑到何种程度。
张松涛高中都没有毕业,却被其叔父(原扶沟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安排进了检察院,学历,干部身份均为造假。让这样的人去办牵涉身家性命的刑事大案,简直就是扶沟人民的悲哀。
本案一审从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扶沟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委会均一致认定我无罪。但法院原院长徐林(现为周口市川汇区法院院长)却一直不让下判决,而是要求公诉人撤诉。2021年6月11日扶沟县检察院又变更了起诉,把原来的“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诈骗罪”,把原来诈骗金额“79.5万元”变更为“18.5万元”,而变更依据竟然是我案发前从未见过的袁国松伪造的一份绥化市年租金45万元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扶沟县人民法院竟然认可了这个荒唐的起诉理由和伪造的合同,并在审委会未过半数通过,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罚金3万元。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本案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而本案重审到期的前一天,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竟然再次变更起诉,将原来的诈骗金额由“18.5万元”变更为“10.5033万元”。通过法院审理,合议庭一致认为我不构成犯罪,并于2022年12月底提请审委会研究,审委会表决通过认为我不构成犯罪,但令人费解的是,法院还是迟迟不下判决书。造成案件严重超期,在我律师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检察院又让原侦察此案的孙德军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补充侦察,于2023年8月1日检察院再次变更起诉,新变更起诉书金额又变成了44.5033万元。三次变更起诉书,每次起诉书都明确写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问哪一次是真的,既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什么还要变更。这是在滥用权力,践踏法律,自己打自己的脸。更离谱的是将本案于2023年5月因此案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袁国松作为证人,当庭对我进行指控,我方律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时,公诉人直接当庭说袁国松不构成犯罪。(好心人告诉我袁国松在疏通公检法几家关系中花费不低于200万元)。对于收受了我所有资金又制造了多份假合同的袁国松都不构成犯罪,而没得到一分钱,没有参与任何虚假合同制定的我却成了罪犯。
现任扶沟县法院院长吴冀原,本就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曾经参与过我的案件研究,加上我一直在向纪委和巡视组举报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回避,他不仅没有回避而且直接干预案件,给合议庭和审委会成员施加压力,从去年7月份中院发回重审,扶沟县法院重新立案并表决通过无罪的情况下仍然压住不让判决,几次审委会研究表决此案时,他都让检察院办案人员亲自到场播放检察院自制的短片,引导审委会成员表决我有罪。在审委会顶住压力,几次表决我无罪的情况下,吴冀原费尽心机先淘汰一部分老委员,又通过提拔副院长,院长助理,解决四级调研员等手段补充了一部分新委员,意图控制局面达到目的。在前不久的审委会表决会议上,他亲自坐镇,一改过去审委会充分发表意见的做法,只让审委会成员在电脑上表态有罪或无罪,而后在当场不公布表决结果的情况下,就草草收兵,说是通过了对我有罪的决议,然后让主审法官连夜赶制了我有罪的判决书,扶沟县法院为了避责,全盘照抄了检察院的意见,完全没有法院自己的责任和担当。判决书无视我辩护人的意见,对检察院的意见照单全收,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判决我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5万元。其工作效率之高令人惊叹。我当然不服判决,现已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扶沟三家司法单位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实名向您们举报。
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了第七个年头,我七年来因为本案的沉重影响无法工作,常年奔波于江阴、扶沟两地之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身心备受严重摧残,家庭受到重大影响,我老公因此事长期抑郁,于2023年3月患严重肝损,几乎伤命。我本人也确诊了重度抑郁症,至今一直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已经家破人亡。
我被公检法几家合伙榨取80万元,又被关押8个多月,目前二次羁押在周口看守所,已经四个月,并且主犯袁国松已经下网,扶沟检察院出具证明说其无罪。赵协娟实在冤枉,为此我向扶沟县纪委做了举报,扶沟县纪委几年来也做了一定的调查,也掌握了大量的事实证据,但是牵涉到三家单位主要领导都是副处级,超出了纪委的调查范围,他们也回天无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案件往错误的方向发展。才恳请领导能够关注此案,明察秋毫,秉公而断。
在法制社会逐步健全的今天,扶沟县公检法如此胆大妄为,无视党纪国法,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参与我案件的著名律师和我咨询过的法学专家均感到触目惊心,不可思议,闻所未闻,实为惊天冤案。迁西案件让我看到了最高检对整治冤假错案的坚决和态度,我始终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执行,不光能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还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也是国家合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以上我说的一切话全部是事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控告人:
赵协娟身份证号:320219198012263265 电话:13961631100
周凌霄身份证号:412721198707233073 电话:13703940625
2024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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