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方圆碳素集团副总李某索贿,不办事不退钱靠山真是硬
刘某元对媒体说:他是石鑫碳素厂法人,做人老实,干事诚信。在怎么做,他的厂毕竟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差。因此,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销售给深加工企业鲁山县方圆碳素集团。而李某是鲁山县方圆碳素集团副总经理兼党支部副书记,我的供货和结款都必须通过他。这样,我和他形成了往来业务关系。李某多次暗示我,帮你们销售碳砖也不容易,我是一个副总,没有多大实权,有时还要请客吃饭,打电话来回跑,你又不花一分钱,我说叫哪个厂死他就死,叫哪个厂活他就活。他以业务需要为由,表白了他的意思。为了厂的生存,为了厂内的工人,被逼无奈,我于2012年8月28日从平顶山工商银行提取了票面100元十万现金。第二天,我和副总闫某洲一同去鲁山,中午,我们三人在一家烩面馆吃了午饭,把十万元的现金交给了李某,他接过钱,放到自己的车上说放心吧,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在李某的“关照下”,我厂就靠上了李某这棵大树,因为李某的特殊照顾,使我厂销售给鲁山县方圆碳素集团的货款怎么也收不回来,厂内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最后企业不得不停产。我多次找到李某要这十万元活动经费,每次都被拒绝了。后来,走投无路我说:“你不给,我告你。”李某说你告我,我一分都不给你。你不告,我也不给你一分呀。因为我老表是管公安的,没有他摆不平的事,让你随便告。当时我感觉脑子一片空白,我想死的心都有了。
2016年8月25日,我以“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鲁山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2月27日,鲁山县公安局通知我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这期间,鲁山公安把我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都要过去进行了调查,有银行提款流水记录事实,还有闫某洲证人证言,这不是证据链?难道这不是犯罪事实?
一位鲁山方圆碳素集团知情人说:“刘某元也太不自量力了,你不知道李某的背景,没有保护伞他敢这样耍赖,平民百姓别说做了,想都不敢想,人家有个亲戚是平顶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史某伍。”
以下是刘某元提供给媒体的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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