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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黄自然案的真相探究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26
导读: 据安徽监察网2023年9月27日发布,阜阳市监委委员魏允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马鞍山纪委监委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人正是黄自然、黄清华父子假案的经办人。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2024年5月13日消息,安徽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孟庆银涉嫌违纪违法,目前在接受
        据安徽监察网2023年9月27日发布,阜阳市监委委员魏允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马鞍山纪委监委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人正是黄自然、黄清华父子假案的经办人。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2024年5月13日消息,安徽省委第一巡视组原组长孟庆银涉嫌违纪违法,目前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人是黄氏父子及尤燕的冤案的第一责任人,黄氏父子蒙冤十四年,出狱后,九旬老人坐在轮椅上仍不停的奔波在 申诉、上访、信访,蒙冤十八载,慢慢申冤路!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申诉人为冤案平反纠错,而不停奔波劳累的不竭动力。
      黄自然冤案是怎样形成的?又为何十八年不能平反昭雪呢?还要从头说起:
       一、2001年2月8日,阜阳招商,深圳市吉呈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尤云(尤燕 的姐姐),就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二八协议”),为了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问题,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尤云又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协议。北京路花园小区工程项目共有四份协议书,自2001年至2005年,尤云也是按照四份协议书履约的。以上事实。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佐证,全称《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以下简称鉴定书)
  鉴定书结论:送检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阜阳市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卷宗、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2001年2月8日、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各签订一份)书上盖印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印文与办案单位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取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见附件1
     
        鉴定书补强证实了花园小区项目四份协议真实、合法,证明花园小区项目是深圳尤云投资开发,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是挂靠关系,其收益、盈亏与开发公司无关,更不涉及黄自然、黄清华父子。其三人的供述恰恰印证了是魏允林、王伟伪造的,用刑事逼供手段获取的,是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二、 魏允林、王伟为了掩盖伪造证据,制作假案的事实真相及应付阜南县人民法院审判,故意隐匿了深圳尤云投资【花园小区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隐匿无罪证据二册及九盘视听资料,不移送阜南县人民法院,有起诉意见书阜检移诉(2006)06号及起诉书南检刑诉(2006)163号的附件佐证。

   
      (二)、2006年,魏允林、王伟与诬告陷害的人权钱交易,魏允林(2023年涉嫌严重违法被调查)、王伟在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冤狱案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捏造事实,篡改法律文书,伪造证据,刑讯逼供,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卷宗第11册,卷宗目录页码85页记载内容显示:魏允林篡改法律文书,把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阜阳市公安局公章伪造变成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的罪行在此暴露,其把深圳尤云实际投资【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真相掩盖,伪造变成了开发公司的财物,此举改变案件的定性和走向。
     
        清单左下角,有王伟签字接收材料的时间并盖有阜阳市检察院公章,页码58页、85页记录魏允林、王伟犯罪事实的证据,以及尤云投资的材料被王伟隐匿,(隐匿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深圳尤云投资原始票据凭证及“二八协议”等),不移送阜南法院。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造成法院错判三人入狱的严重后果。以上事实的相关书证,有阜阳市检察院卷宗记载在卷佐证。详见附件扣押清单58页、85页及2021年5月24日阜阳市检察院给尤燕的群众信访回复函附件佐证。
       三、裁定书认定(三份协议)与裁定书认定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四份协议)相互矛盾!导致裁定书中出现:对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两种认定!
    (一)裁定书第4页认定:“尤燕即以其姐姐尤云的名义起草三份与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花园小区的协议及掩盖开发公司投资等事实的补充协议”。即2002年12月16日《协议书》,2003年10月30日《补充协议书》2004年11月22日《协议书》,计三份。伪造时间“2005年5、6月”。裁定书认定花园小区项目三份协议书系伪造,“三份协议”,多达17处。
    (二)、裁定书25页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被告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共同贪污开发公司花园小区工程项目合计人民币 565万余元(未遂),黄清华受贿 53000元,黄自然受贿 79000元的犯罪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时举证、质证的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检察机关二审当庭出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补强证实了开发公司与尤云签订的协议( 即2002年12月16日《协议书》,2003年10月30日《补充协议书》2004年11月22日《协议书》计三份)系伪造,进一步证明三上诉人以虚假协议掩盖贪污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三)、判决书及裁定书与裁定书认定的鉴定书“相互矛盾”的事实,具体阐述如下:
根据裁定书和鉴定书分析,裁定书认定的(三份)是错误的,且与裁定书认定的鉴定书(四份)之间有无法排除的矛盾。
    (1)、一审判决书认定:“2002年12月16日《协议书》、2003年10月30日《补充协议书》、2004年11月22日《协议书》三份协议书系伪造”没有任何依据。
      没有对协议书文字形成的时间进行检验,怎么能凭空认定三份协议书是是2005年5、6月伪造的呢?
     (2)、二审裁定书认定鉴定书四份协议是怎么“补强证实了开发公司与尤云签订的三份协议系伪造”的?
       判决书毫无根据的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裁定书予以肯定系伪造,但裁定书认定鉴定书的四份协议是真实、合法的,那么,真实、合法的证据怎么“补强证实”伪造的证据是可信的,裁定书并没有给出释法说理答案。
    (3)、判决书认定“三份协议书系伪造”,裁定书予以肯定。但裁定书又认定鉴定书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2001年2月8日《协议书》、2002年12月16日《协议书》、2003年10月30日《补充协议书》、2004年11月22日《协议书》)书上盖印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印文与办案单位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取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显然是矛盾的。因此裁定书中有一个法理逻辑关系混乱且矛盾的认定。这种矛盾无法排除。至今裁定书中仍有一个无法解释的矛盾留在裁定书里!
   (4)、为什么裁定书对鉴定书的内容及结论一字未提? 裁定书中为什么不写出鉴定书的结论?二审裁定书认定鉴定书,即认定四份协议书,裁定书为什么不写出“二八协议”?
      裁定书对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两种认定,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阜阳市纪委监委对如此相互矛盾的两个结论不进行审查,有错误也不予复查,推诿、扯皮说:“案件已办结息诉息访”,说明省法院、省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漠视申诉人权益,违反职业操守,以权压法,以权欺人,使程序空转,走形式十八年,让信访人黄氏父子及尤燕多年生活在冤案的阴影里,痛不欲生。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

      尤燕: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我院多次组织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检务保障部、第七检察部对档案室、仓库、地下室等所有可能存放资料的地方进行清查,但均未查到。因票据接收人王伟于 2016 年底已转隶市监察纪委,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阜阳市监察纪委。请您直接向阜阳市监察纪委反映。阜阳市人民检察院12309 检察服务中心、2021年5月24日    
        阜阳市检察院已明确认定王伟伪造、隐匿黄自然、黄清华、尤燕无罪的证据,深圳尤云投资【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财务原始票据及“二八协议”等等,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
     【刑诉法】54条规定:“任何一方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依据“监察法”规定,王伟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们已实名举报二年多了,阜阳市纪委监委口头答复:王伟只能批评教育,写个检讨了事。我们对阜阳市纪委掩盖王伟犯罪事实真相,包庇犯罪分子的做法不满意,故请求省纪委监委提级交办,异地审查,依法处理。呈请省纪委监委推翻强加在黄氏父子及尤燕身上的不实之词。
      来源华厦传媒网
       http://www.hxcmzm.com/a/shiping/
       shuofa/20240526/18775.html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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