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裁定 谁在做他的保护伞
来源:未知 编辑:nv0410 时间:2022-03-15
导读:
要账难,即反映出了如今社会上部分企业或者个人的信誉问题;有的人就是不想还账,当然,也有部分人确实存在着没有钱的实际情况。现在对于这个信誉缺失的社会上赖账的现象说怪也不怪。 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在报告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
要账难,即反映出了如今社会上部分企业或者个人的信誉问题;有的人就是不想还账,当然,也有部分人确实存在着没有钱的实际情况。现在对于这个信誉缺失的社会上赖账的现象说怪也不怪。
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在报告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经过调查事情的详细情况如下:
2011年3月8日德宝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元恒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由元恒公司承建德宝公司开发的安阳德宝国际名城十五幢楼的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总工期621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约23760万元。其中《专用条款》主要约定内容:拨款方式为正负零按实际工程量的70%,到三层楼按实际工程量的70%,以后每三层拨款1次,依次类推。该合同于2012年在建设部门备案。
2011年4月13日,德宝公司作为甲方与元恒公司作为乙方针对德宝国际名城1、9号楼,2号楼、3号楼、7号楼、8号楼,10、17号楼,11号楼,12、13号楼,15、16号楼分别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共计九份,尚海民等9个自然人分别以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德宝公司和元恒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元恒公司称尚海民等9个自然人是项目经理。
2012年12月德宝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网签抵顶的房源,使抵顶的房源无法销售。由于德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甩项分包的项目工期严重滞后,导致工程长达数年停工,造成了停工误工费、设备周转材停滞租赁费、增加了贷款利息等费用,由此双方产生了纠纷。
2012年1月份,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先后与国际名城项目各楼号施工单位以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项目9名经理签订了承诺书。
德宝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5月2日 未经双方协商且单方解除合同,并在现场进行强制性清场。元恒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在回复德宝公司函件中告知:合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7条、第98条之规定,结清所欠我公司的工程价款及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计算方式、违约赔偿等有效条款内容,继续清算和履行。综上,长期延误工期是德宝公司造成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214281180. 85元及单项规费8346224.17 元,扣除德宝公司已付款151098073.6 元,德宝公司尚欠工程款71529331.42元。
2017年1月5日,安阳德宝公司将元恒公司起诉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安阳中级人 民法院最终裁定: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66732732.22元及利息;鉴定费692547.5元;配合费233500元;设备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工资等损失7630452.16元;履约保证金2940000元,。
2020年3月17日,德宝置业不服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最终裁定: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66732732.22元及利息;鉴定费692547.5元;设备周转材料、管理人工资等损失5538424.52元;履约保证金2940000元。
面对两次法院的裁决,德宝置业均未按时执行,不知是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出现了状况?还是想要赖帐?或者是背景太大,背后有伞?
讨薪难,讨薪难,德宝老板不给钱!暑夏汗水浸透衣,饭菜没油也不嫌,关键是农民工的钱它不还!各位领导快看看,望神州大地有青天!从上述顺口溜中不难看出,农民工们真的已经被逼到了绝境。希望相关法律部门的执行者,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农民工应有的权益保障。
德宝置业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施工方及农民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面对河南省高院的法院裁定,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却视而不见、拒不执行,视施工方及农民工的利益而不顾,在这个法制社会,对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公司及法人,该应该有相应的单位来监督执行?该不该有相关的制度来约束到位?该不该将这些血汗钱赔付农民工?归根结底,这个看似简单的欠款案例,却是社会现场的大写照,往小了说,影响了工程款的支付,但往大了说却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而且这样的三角债,最终发展成了多角债,严重影响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同时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导致的结果是延缓交房,房屋质量多种问题,实际买单的却最终变成了无缘无故的老百姓,最恶劣的则会延伸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及百姓的安居乐业等民生问题。
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在报告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2011年3月8日德宝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元恒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由元恒公司承建德宝公司开发的安阳德宝国际名城十五幢楼的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总工期621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约23760万元。其中《专用条款》主要约定内容:拨款方式为正负零按实际工程量的70%,到三层楼按实际工程量的70%,以后每三层拨款1次,依次类推。该合同于2012年在建设部门备案。
2011年4月13日,德宝公司作为甲方与元恒公司作为乙方针对德宝国际名城1、9号楼,2号楼、3号楼、7号楼、8号楼,10、17号楼,11号楼,12、13号楼,15、16号楼分别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共计九份,尚海民等9个自然人分别以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德宝公司和元恒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元恒公司称尚海民等9个自然人是项目经理。
2012年12月德宝公司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网签抵顶的房源,使抵顶的房源无法销售。由于德宝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甩项分包的项目工期严重滞后,导致工程长达数年停工,造成了停工误工费、设备周转材停滞租赁费、增加了贷款利息等费用,由此双方产生了纠纷。
德宝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5月2日 未经双方协商且单方解除合同,并在现场进行强制性清场。元恒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在回复德宝公司函件中告知:合同解除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7条、第98条之规定,结清所欠我公司的工程价款及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发、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计算方式、违约赔偿等有效条款内容,继续清算和履行。综上,长期延误工期是德宝公司造成的,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涉案工程总造价214281180. 85元及单项规费8346224.17 元,扣除德宝公司已付款151098073.6 元,德宝公司尚欠工程款71529331.42元。
2020年3月17日,德宝置业不服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最终裁定: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66732732.22元及利息;鉴定费692547.5元;设备周转材料、管理人工资等损失5538424.52元;履约保证金2940000元。
面对两次法院的裁决,德宝置业均未按时执行,不知是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出现了状况?还是想要赖帐?或者是背景太大,背后有伞?
德宝置业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施工方及农民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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