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赵金国涉嫌以非法手段勾结公职人员制造冤假错案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张楚松,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5
被检举人:赵金国, 包头市东兆保温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检举人:张建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 副厅长
被检举人:贾翔隆,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原政委
被检举人:王瑞文, 包头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
检举人实名检举如下事实:赵金国倚仗张建中、贾翔隆保护伞的 庇护垄断包头市外墙保温工程,并长期保持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关系; 随着赵金国与郭全生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势力不断扩大,赵金国迅速垄 断包头市外墙保温材料市场,并借保护伞的庇护非法敛财、打压同行、 制造冤案。
控告请求:
追究被检举人的违法、违纪直至刑事责任。
检举事实与理由:
一 、多年前我从家乡到包头从事外墙保温建材的生产,因赵金国 独霸包头市场,对同行业主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挠我们生产,已 经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不许投入市场,因赵金国背后有政府官员和公安 部门的庇护,我们同行业主敢怒不敢言,纷纷关门转行。由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包头市宝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产品质优价廉,在包头市场很受欢迎,由此抢占了赵金国的市场份额,触及到以张建中为核心的赵金国集团利益,于是赵金国借张建中、贾翔隆之手滥用公权力、滥用司法权,打压同行、制造冤案,使宝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楚松蒙冤入狱七年,为赵金国独霸包头市外墙保温材料市场彻底扫清障碍 。
二 、官商勾结——赵金国依仗保护伞垄断市场,攫取巨额利益
张建中为了达到帮助赵金国垄断外墙保温市场的目的,先后由住建部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科【2013】236号文件、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包建办【2014】3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科【2016】83号文件,文件明确在包头市老旧小区改造中外墙保温材料必须使用 “EPS 模块”,且 “EPS模块”的外观、工艺均是东兆公司的产品指标,言下之意包头市所有外墙保温材料必须使用东兆公司的产品,如有其他厂家生产,也必须购买东兆公司的生产设备。因此东兆公司的产品迅速垄断包头市保温建材市场, 赵金国利益集团在前述文件的庇护下,貌似合法合规地将国家投资的包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巨额补贴资金收 入囊中,长期非法谋取暴利。
三、该案是典型的权利操控下的冤案
其一,两级法院判决张楚松有罪没有法律依据。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和包头市中院两级法院判定张楚松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是前述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EPS模块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DBJ03-47-2012) (以下简称《规程》),而该《规程》既非国家 标准,也非行业标准,该规程只是哈尔滨鸿盛公司为推广其EPS技术 制作的操作规程而已。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下,地方标准不得作为依据,何况这个《规程》连地方标准都不是, 更非强制标准,法院依此判定张楚松有罪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法院的判决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张楚松的产品按照国家标准检验鉴定15次的报告都是合格的, 所有产品的“导热系数、压缩强度、表面密度”的性能指标均是合格, 因此法院认定张楚松有罪没有事实根据。
四 、审理张楚松案件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 法院的法官,以及负责公诉该案的包头市检察院和青山区检察院的检 察官,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张楚松无 罪,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判,冤判张楚松有罪入狱,均构成徇私枉法罪。
张楚松的冤案在我们同行中造成极大的恐慌,多年来我们无人敢 再生产外墙保温材料,7年的牢狱之灾给张楚松造成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其他业主也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综上所述,赵金国利益集团借助黑恶势力和公权力的保护伞欺压 同行,制造冤案,严重侵犯包头业主的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社会上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暴力威胁、强迫手段、控制市场、垄断资源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从中收取保护费,公安机关扫黑办严厉打击,像赵金国、张建中为首的黑恶势力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以上事实完全属实,恳请相关部门查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拜上中央领导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