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涉嫌枉法裁判 百姓欲哭无泪
来源:未知 编辑:nv0410 时间:2022-03-31
导读: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的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坚持公正司法,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百姓对人民法院的最大期盼。而绥化市绥棱县人民法院拒绝公正司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致使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的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坚持公正司法,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是宪法赋予人 民法 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 民百姓对人 民法 院的最大期盼。而绥化市绥棱县人 民法 院拒绝公正司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致使绥化市绥棱县一农民母子痛苦欲绝,欲哭无泪。
绥化市绥棱县农民胡万娟与其丈夫崔儒春10年前再婚,婚生一女儿崔钰佳。丈夫崔儒春患肝癌疾病,于2018年6月经治疗无效去世,未留下任何遗产,治病及丧葬所花费用尚欠外债30多万元。丈夫崔儒春去世后,抚养未成年女儿崔钰佳的重任,全部落在了胡万娟身上,且还要偿还丈夫崔儒春生前治病所欠下的外债。时至今日,胡万娟通过出卖土地及农用车等形式,已偿还丈夫崔儒春生前治病所欠外债共计156.000元。
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的一天,胡万娟突然接到绥棱县人 民法 院开庭传票,被告知绥棱县农民魏永文作为原告,将胡万娟及女儿崔钰佳告上法 院,要求胡万娟及女儿崔钰佳在继承崔儒春遗产范围内偿还崔儒春欠其借款27000元。魏永文说:我与崔四经常有生意往来,2013年春天,崔四在我这拿了50000元,当时给我拉碳厂的原料,他给我拉回来30000多元的料,我替他又还了10000元外债,经过后来的算账,崔四欠我27000元,为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款人处崔儒春签的小名崔四并按手印。欠条原文如下:欠条,人 民币两万七千元正,欠款人:崔四、指纹,20141月16日。
胡万娟对此反驳称:对此事并不知情,丈夫崔儒春生前未提及此事,欠条上并没有崔儒春的签名,欠款人处“崔四”并非崔儒春所签。并且,我与丈夫崔儒春与其原告魏永文是生意关系,我们长期给他家拉碳厂的原料,往来账只局限于两三千元钱,根本没有借贷往来。我丈夫生前及去世,包括2018年病重期间,原告到我家看望崔儒春时也从未提及欠钱的事情。另外,崔儒春去世后未留下任何财产,我与女儿崔钰佳亦未通过任何程序继承任何财产,并且,崔儒春与前妻还生育两名儿女。因此,该欠条系伪造,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绥棱县人 民法 院2021年4月1日立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人审判,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黑1226民初460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万娟、崔钰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永文借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胡万娟对此不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已承认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崔四”签名系原告自己伪造而为,而绥棱县法 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向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 诉。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后,要求胡万娟对欠条上的指纹申请司法鉴定,胡万娟无奈,按其要求当庭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但该法 院无法定原因而未经鉴定直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胡万娟说:“绥棱县人 民法 院审管办主任李某某与魏永文系近亲属关系,魏永文是审管办主任李某某的姨夫,此案由审管办主任李某某一手办理,魏永文在法 院与我公开叫嚣,这个官司在绥化地区我要打不赢你,我家的房子以及车我都给你。”
目前,可怜的胡万娟带领着未成年的女儿崔钰佳在维权路上继续奔波,依法再次向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真不知此事件给未成年的小女孩崔钰佳幼小美好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更不知胡万娟母子的维权梦何时能圆。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
“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让人 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让全社会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绥化市绥棱县农民胡万娟与其丈夫崔儒春10年前再婚,婚生一女儿崔钰佳。丈夫崔儒春患肝癌疾病,于2018年6月经治疗无效去世,未留下任何遗产,治病及丧葬所花费用尚欠外债30多万元。丈夫崔儒春去世后,抚养未成年女儿崔钰佳的重任,全部落在了胡万娟身上,且还要偿还丈夫崔儒春生前治病所欠下的外债。时至今日,胡万娟通过出卖土地及农用车等形式,已偿还丈夫崔儒春生前治病所欠外债共计156.000元。
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的一天,胡万娟突然接到绥棱县人 民法 院开庭传票,被告知绥棱县农民魏永文作为原告,将胡万娟及女儿崔钰佳告上法 院,要求胡万娟及女儿崔钰佳在继承崔儒春遗产范围内偿还崔儒春欠其借款27000元。魏永文说:我与崔四经常有生意往来,2013年春天,崔四在我这拿了50000元,当时给我拉碳厂的原料,他给我拉回来30000多元的料,我替他又还了10000元外债,经过后来的算账,崔四欠我27000元,为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款人处崔儒春签的小名崔四并按手印。欠条原文如下:欠条,人 民币两万七千元正,欠款人:崔四、指纹,20141月16日。
胡万娟对此反驳称:对此事并不知情,丈夫崔儒春生前未提及此事,欠条上并没有崔儒春的签名,欠款人处“崔四”并非崔儒春所签。并且,我与丈夫崔儒春与其原告魏永文是生意关系,我们长期给他家拉碳厂的原料,往来账只局限于两三千元钱,根本没有借贷往来。我丈夫生前及去世,包括2018年病重期间,原告到我家看望崔儒春时也从未提及欠钱的事情。另外,崔儒春去世后未留下任何财产,我与女儿崔钰佳亦未通过任何程序继承任何财产,并且,崔儒春与前妻还生育两名儿女。因此,该欠条系伪造,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绥棱县人 民法 院2021年4月1日立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人审判,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黑1226民初460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万娟、崔钰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永文借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胡万娟对此不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已承认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崔四”签名系原告自己伪造而为,而绥棱县法 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向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上 诉。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后,要求胡万娟对欠条上的指纹申请司法鉴定,胡万娟无奈,按其要求当庭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但该法 院无法定原因而未经鉴定直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胡万娟说:“绥棱县人 民法 院审管办主任李某某与魏永文系近亲属关系,魏永文是审管办主任李某某的姨夫,此案由审管办主任李某某一手办理,魏永文在法 院与我公开叫嚣,这个官司在绥化地区我要打不赢你,我家的房子以及车我都给你。”
目前,可怜的胡万娟带领着未成年的女儿崔钰佳在维权路上继续奔波,依法再次向绥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真不知此事件给未成年的小女孩崔钰佳幼小美好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更不知胡万娟母子的维权梦何时能圆。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
“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让人 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让全社会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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