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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泉财集团运输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

来源:未知 编辑:china12345 时间:2021-03-22
导读: 近日经笔者了解,家住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康庄村村民康保贵。2017年12月31日,与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康保贵向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订购SX4250sCQ4主车一台,33平方米建宇牌散装水泥罐车一台,其中主车价款为386000元、挂车

      近日经笔者了解,家住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康庄村村民康保贵。2017年12月31日,与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康保贵向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订购SX4250sCQ4主车一台,33平方米“建宇牌”散装水泥罐车一台,其中主车价款为386000元、挂车为115000元,共计501000元,合同签订后,康保贵向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公司费用1000元、意外险9000元、保险金34100元、附加费42564元、上户费及GPS费5000元,并且挂靠在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办理了按揭贷款,将车款全部向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付清。

     2018年3月28日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告向康保贵交付了主车,又在2018年3月30日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康保贵提供的联系方式在山东提挂车一台。买车后,车辆上户等所有手续全部由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一手办理,康保贵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挂车的大梁发生裂缝,遂于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核实,才发现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卖给康保贵的挂车为“沃德利牌”挂车,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向康保贵交付的挂车与康保贵当初与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建宇牌”散装水泥罐车约定严重不符,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故意隐瞒挂车品牌型号的行为属于严重欺诈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康保贵与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应向康宝贵退还全部车款及赔偿康保贵挂车的三倍损失。    2018年11月18日,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微信通知康保贵当天交付拖欠按揭车款,不支付将于第二天以360000元出卖该车,康保贵回复不是不打款,认为事情没有处理,如果处理了,全部付清拖欠按揭车款,并对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卖车行为表示要卖他也没办法。

      2019年1月11日,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作价360000元将该车辆卖与他人。另查明,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可以主、挂分离销售。康保贵实际使用的挂车为“沃德利”牌,上户记载均为“沃德利”牌。康宝贵于2018年9月23日付8000元按揭车款后,以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交付挂车与合同约定品牌不一致,致营运中大梁发生裂缝,有质量问题再未转款。为此,该纠纷康保贵与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协商未果,至康保贵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康保贵向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价款、自提挂车的合同义务,但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交付康保贵的挂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由“建宇牌”更换成“沃德利”牌,变更挂车品牌,意味着不同的生产厂家其价格自然需重新协商,原告在营运过程中发生问题后向被告主张欺诈,请求撒销该行为,综合分析,应属原告的重大误解范围,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挂车买卖行为可撤销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厂家自提挂车,且持有被告上户的行驶证近七个月,期间应当发现挂车品牌不一,而不加审查注意,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已将争议标的物另行出卖,对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能折价补偿,基于“建宇牌”和“沃德利”牌价格、质量因素及营运利益情况和过错责任,应当由被告补偿原告购挂车款115000元较为适宜,其赔偿三倍价格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就该挂车问题主动协商,但被告对其履行行为不积极进行解决,从2018年9月23原告打款9000元后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信息告知次日卖车价款已确定,原告未能打款的宽限期仅为一个月,而被告转卖车辆价格已经形成,足以说明被告已具备主观违约的一面,同时,原告行使的不打按揭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并无不当,原、被告对主车并无争议,但被告却一并出卖,已构成明显的违约行为,考虑原告的营运收益及期待利益,运营时间较短及其上述过错程度,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被告返还原告主车购车款386000元及保证金15000元、续保金5000元;对于被告收取的公司费用10000元,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合法、合理性,应当由被告一并予以返还;原告支付被告合同定金10000元,被告抗辩已转入购车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应当一并返还与原告;对其已缴纳的意外险900元、保险费34100元附加费42564元及上户费及GPS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康宝贵购买主车款386000元、挂车款115000元、保证金15000元、续保金5000元、收取的公司费用10000元,共计人民币531000元。

       综上所述: 1. 当下因财产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的构建,而在生活当中,可能连学生都知道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我们没有任何资格去随意出售别人的私有财产的。其实如果私自出售他人的财产的话这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侵权行为了,把别人的财产卖掉,并且把获得的财产占为己有的,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违约出售主车是否涉嫌构成了刑法当中规定的盗窃罪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又构成欺诈呢? 3. 榆阳区人民法院所述康保贵赔偿3倍价格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是否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责任编辑:china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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