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地产商非法挪用平邑2.5亿而平邑县当地不给立案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10-08
导读:
我叫祝振宇,身份证号码371326199407168530,任平邑县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实名反映董保东、董保华涉嫌犯罪问题,该二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254786106元及利息至今不予归还,相关部门罔顾事实,对该行
我叫祝振宇,身份证号码371326199407168530,任平邑县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实名反映董保东、董保华涉嫌犯罪问题,该二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254786106元及利息至今不予归还,相关部门罔顾事实,对该行为不予立案。
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临沂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占股75%,控告人平邑县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占股25%。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控告人董保华。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总销售收入十一亿多。董保东、董保华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254786106元挪到该二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用于盈利,至今没有返还,这一事实清楚明白的记录在财务账面上。每一笔款项都有对应的银行流水及财务凭证为证。控告人已经将相关证据提供给平邑相关部门。平邑县有关部门罔顾事实,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提出复议、复核,相关部门潦草应付,驳回了控告人的申请。
相关部门认为被控告人不构成犯罪,有以下几点理由:1.相关部门机关认为控告人知道被告控告人挪用资金的行为;2.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肖会计是控告人招聘而来;3.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有两个U盾,控告人处有一个。4.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服从万城集团内部资金调动制度。控告人对于以上问题进行说明一、控告人是否知情及知情对入罪的影响问题。第一,被控告人挪用资金时,控告人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控告人只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因此被控告人在经营管理中擅自挪用资金,控告人对此并不知情。即使有一些资金流转,期初控告人也不知是挪用资金的行为。二、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肖会计身份问题。1.肖会计是正常招聘入职,不是控告人派驻人员。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肖会计是通过招聘入职,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并不是控告人派驻人员。而且挪用资金的行为的实施,也不是肖会计操作,是由另一名财务人员根据董宝东、董保华的指示进行挪用转账。2.肖会计是否是派驻人员不影响被控告人构成犯罪。涉案资金的挪用,是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董宝东、董保华的指示进行挪用转账,假设是肖会计所为也是需要接受董宝东、董保华的指令,并不是控告人指令,控告人也无权指令。肖会计的身份不影响被控告人构成犯罪。也请有关部门找出不亲自招聘会计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三、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两个U盾问题。根据金融财务管理,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存在两个U盾,据控告人了解,应该是一个发起财务提报申请,另一个U盾审核,以此完成财务划转。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控告人无权参与公司管理,根本不控制任何一个U盾,财务人员也不接受控告人的指令。相关部门在不依法侦查情况下,擅自下定论认为控告人持有U盾,无事实依据。四、关于临沂市万成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的问题。临沂市万成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并没有赋予董保东、董保华挪用资金的权利,也不可能赋予其这项权利。挪用资金构成犯罪,不可能通过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可以脱罪的。万城集团内部的资金池制度所涉及的内部资金调动也需要依法向股东申请同意。
综上,董保东、董保华的犯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些相关单位作为国家刑事侦查机关,无视法律规定,我实名维权控告,要求对相关机构不作为的行为的纠正,对董保东、董保华的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临沂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占股75%,控告人平邑县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占股25%。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控告人董保华。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总销售收入十一亿多。董保东、董保华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254786106元挪到该二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用于盈利,至今没有返还,这一事实清楚明白的记录在财务账面上。每一笔款项都有对应的银行流水及财务凭证为证。控告人已经将相关证据提供给平邑相关部门。平邑县有关部门罔顾事实,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提出复议、复核,相关部门潦草应付,驳回了控告人的申请。
相关部门认为被控告人不构成犯罪,有以下几点理由:1.相关部门机关认为控告人知道被告控告人挪用资金的行为;2.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肖会计是控告人招聘而来;3.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有两个U盾,控告人处有一个。4.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服从万城集团内部资金调动制度。控告人对于以上问题进行说明一、控告人是否知情及知情对入罪的影响问题。第一,被控告人挪用资金时,控告人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控告人只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因此被控告人在经营管理中擅自挪用资金,控告人对此并不知情。即使有一些资金流转,期初控告人也不知是挪用资金的行为。二、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肖会计身份问题。1.肖会计是正常招聘入职,不是控告人派驻人员。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肖会计是通过招聘入职,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发放工资,并不是控告人派驻人员。而且挪用资金的行为的实施,也不是肖会计操作,是由另一名财务人员根据董宝东、董保华的指示进行挪用转账。2.肖会计是否是派驻人员不影响被控告人构成犯罪。涉案资金的挪用,是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董宝东、董保华的指示进行挪用转账,假设是肖会计所为也是需要接受董宝东、董保华的指令,并不是控告人指令,控告人也无权指令。肖会计的身份不影响被控告人构成犯罪。也请有关部门找出不亲自招聘会计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三、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两个U盾问题。根据金融财务管理,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存在两个U盾,据控告人了解,应该是一个发起财务提报申请,另一个U盾审核,以此完成财务划转。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控告人无权参与公司管理,根本不控制任何一个U盾,财务人员也不接受控告人的指令。相关部门在不依法侦查情况下,擅自下定论认为控告人持有U盾,无事实依据。四、关于临沂市万成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的问题。临沂市万成浚东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并没有赋予董保东、董保华挪用资金的权利,也不可能赋予其这项权利。挪用资金构成犯罪,不可能通过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可以脱罪的。万城集团内部的资金池制度所涉及的内部资金调动也需要依法向股东申请同意。
综上,董保东、董保华的犯罪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些相关单位作为国家刑事侦查机关,无视法律规定,我实名维权控告,要求对相关机构不作为的行为的纠正,对董保东、董保华的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控告人:祝振宇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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