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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高中生踢伤涉猥亵者被刑拘值得重新考量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0-10-03
导读: 作者:金泽刚 17岁的永州女生艾某某在逛商场时遭人袭胸,而同行的18岁男生胡某某在追击过程中,因将对方踢倒致伤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通报显示,6月1日,54岁的男子雷某某在该市某商场内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胡某某因此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

作者:金泽刚

  17岁的永州女生艾某某在逛商场时遭人“袭胸”,而同行的18岁男生胡某某在追击过程中,因将对方踢倒致伤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通报显示,6月1日,54岁的男子雷某某在该市某商场内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胡某某因此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逃跑。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雷某某倒地后,胡某某没有进行进一步攻击。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已开始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公安机关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所以,胡某某在同行女生遭雷某某“袭胸”后,与其发生争执,并追赶借机逃跑的嫌疑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在追击过程中,雷某某涉嫌猥亵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为阻止其逃跑,胡某某急于捉拿雷某某,对其实施脚踢的行为,造成了雷某某轻伤的后果,这就超过了“扭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律要求。因为扭送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嫌疑人再犯,以及对刚刚发生的罪行进行处理,除非嫌疑人反抗并威胁扭送者的人身安全,扭送者不得实施加害行为。

  当然,在追击过程中,若只是造成轻微伤,则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否则,扭送或者抓捕者就会畏手畏脚,可能导致法律规定成一纸空文。

  如果嫌疑人反抗扭送,并且对扭送者实施新的侵害行为,一旦其行为威胁到扭送者的人身安全,这时扭送者则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而对仅仅试图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不过,尽管胡某某将雷某某踢成轻伤,但是否必要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值得进一步考量。至少,刑拘本是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胡某某,在本案中存在质疑的因素还不少。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刑事拘留针对的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但胡某某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捉拿、扭送犯罪嫌疑人,且追击和伤害行为已经发生。这是正义对非正义的行为,其踢人行为虽然过激,动机却是好的,其行为是否系过失导致雷某某受伤也值得进一步调查。

  其次,胡某某尽管已满十八周岁,但毕竟是刚刚成年,还系高中学生,身份明确无疑,按照常理,胡某某不会因为本案而逃避处理,也无毁灭证据的可能,完全可以通过其父母在家里对其予以管控约束,而不必要送到拘留场所进行羁押。

  实际上,基于权益保障的刑事诉讼新理念,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呈现放宽的趋势,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理念的变革。本案对胡某某取保候审是可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取保候审的基本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其中,一种情形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另一种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而本案的胡某某,即使定故意伤害罪,也是轻伤,处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其刚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身份,以及扭送猥亵者的正义之举,再结合当前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显而易见,对其当从轻处理。

  这样一来,对本案胡某某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符合民众同情好人的社会期许,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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