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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固安法院解除保全被指违法,法官称“不怕举报”

来源:网络 编辑:1003 时间:2023-12-01
导读: 固安县法院领导打招呼,未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解封存款被指违法

文/盛学友

固安县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保全人3000多万元银行存款。

  被保全人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固安法院次日便裁定解除了对其一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向承办法官指出,解除保全严重违法,将实名举报,办案法官解释“是院领导决定的”,称“不怕举报”。

  申请保全人就固安法院及办案法官违法解除保全等问题,向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及廊坊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并申请固安法院集体回避。

  这是固安法院审理涉及固安县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苑公司)的三起民事案件过程中,自2023年7月以来第二次被举报、第二次被申请集体回避了。

  未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解封存款被指违法

  2023年9月25日,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以下简称绿茵公司)因与广苑公司(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固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7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交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10月8日,固安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广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裁定执行后实际冻结广苑公司银行存款3000多万元,远未达到申请保全的金额。

  绿茵公司继续向法院提交了广苑公司的房产清单,申请法院就未足额保全部分的财产继续查封,但是,承办案件的赵某某法官以要等院里审核为由,一直没有结果。

  11月3日,星期五,晚上17点23分,正值下班的时间,绿茵公司收到固安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固安法院依据广苑公司11月1日提交的申请及担保于11月2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广苑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一切都那么紧凑:11月1日,广苑公司申请解除保全;11月2日,固安法院裁定解除;11月3日,星期五晚上,下班时间,绿茵公司收到裁定,11月4日、5日,就是周六、周日。

  “固安法院依广苑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速度之快、效率之高,超乎寻常”,绿茵公司工作人员说,“绿茵公司收到裁定的时间,正好是星期五晚上的下班时间,巧合得超乎寻常,广苑公司利用星期五一天时间,足以将银行资金转移”。

  据绿茵公司法务介绍,固安法院在作出裁定解除保全前,没有征得绿茵公司同意、没有对广苑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依法进行公正评估,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

  首先,固安法院查封冻结广苑公司30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远未达到绿茵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尚需继续增加保全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固安法院既没有依法向绿茵公司送达广苑公司解除保全申请及担保材料,也没有征得申请保全人绿茵公司的同意,直接解除对广苑公司的保全措施,程序严重违法。

  再次,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解除对广苑公司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广苑公司必须提供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但是,固安法院对广苑公司提供担保的三块土地(其中两块土地系广苑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土地),并没有依法评估,是否与绿茵公司保全标的物等值,没有任何依据,且土地变现需要拍卖、变卖等手续,不利于绿茵公司债权的实现。

  解封系院领导决定?不怕举报?

  对广苑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被指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赵某某法官为什么还要坚持解除保全措施呢?

  绿茵公司法务介绍,从11月3日收到固安法院解除对广苑公司一个银行账户冻结的裁定后,就开始和赵法官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1月8日,才终于联系上赵法官。

  “赵法官在电话中说,解除对广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是院里领导决定的,但法官拒绝告知领导姓名”,绿茵公司法务说,“请求赵法官及时纠正违法之处,否则将向有关机关举报,赵法官说‘不怕举报’”。

  绿茵公司工作人员说,想不到固安法院对绿茵公司申请增加保全财产问题“效率如此之低,一直不予理会”;想不到固安法院对广苑公司申请解封“速度如此之快,效率如此之高”;想不到固安法院违法解封“是院里领导决定的,而且还不怕举报”。

  绿茵公司认为,固安法院审理其与广苑公司这起合同纠纷案,“很难保证公平与公正”。

  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法院回避

  绿茵公司认为,固安法院未征得申请保全人同意、未对广苑公司用于担保的土地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就解除保全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还可能会给绿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绿茵公司于11月6日向固安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依法复查并裁决,但法院至今没有回复。

  11月中上旬,绿茵公司就固安法院违法解除保全问题,向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进行实名举报,同时也向廊坊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中院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

  绿茵公司在举报信中介绍了固安法院违法解除对广苑公司的保全措施情况后称,广苑公司11月1日申请,固安法院11月2日作出裁定,11月3日(星期五)下班后,裁定书送达,“广苑公司利用星期五这一天时间,足以将银行资金转移”;广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家及另一亲家亲兄弟,曾担任固安法检两长,这种一代近姻亲关系属于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近亲属”,现任固安法院院领导、庭领导、法官,应该不乏广苑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位亲家的下属。

  绿茵公司请求上级机关督促固安法院出示广苑公司反担保的国有土地依法评估的报告,并继续查封未足额保全部分的房产。

  举报信称,如果因为固安法院及承办法官赵某某的违规操作,导致绿茵公司在判决后难以执行,将追究固安法院及承办法官的责任,甚至要求国家赔偿。固安法院违法解除保全措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坏了国家的法律秩序,阻碍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并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绿茵公司举报信中恳请“有权机构对固安法院及承办法官赵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背后影响司法公正的势力关系进行调查、惩处,还营商环境以清明”。

  11月21日,绿茵公司通过电话向廊坊中院举报,并提出固安法院回避,更换其他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廊坊中院十分重视,当即表示“受理申请,两周内答复”。

  账户被冻结,反诉及保全文书未及时送达

  11月23日下午,绿茵公司突然发现,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询问银行方知,是被固安法院查封,具体情况不明。绿茵公司法务介绍,他当日下午打电话询问赵某某法官才知道,广苑公司已提出反诉,并依反诉提出保全申请。对于“为什么保全裁定没有及时送达”问题,赵某某法官表示,“还没发出,会尽快送达”。

  11月24日,绿茵公司派人到固安法院查问后,才从法院拿到解封裁定、反担保凭证、反诉状、反诉查封裁定及保险公司担保函。

  广苑公司反诉状落款日期为11月7日,固安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绿茵公司40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为11月13日。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广苑公司11月7日递交反诉状,15天后的11月24日,绿茵公司到法院索要其财产被保全相关案卷资料时,才拿到该反诉状,远远超过了“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发送被告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固安法院11月13日依据广苑公司反诉及担保作出保全措施裁定,赵某某法官在10天后的11月23日下午接到绿茵公司法务电话,才被动告知保全裁定一事,并表示“裁定还没发出,会尽快送达”,绿茵公司11月24日到法院才拿到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民诉法》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的要求?

  绿茵公司法务说:“如果绿茵公司没有发现账号被冻结,如果绿茵公司没有主动给赵法官打电话询问情况,赵法官会不会主动告知广苑公司反诉及保全情况?会哪天告知?会哪天送达?我们不得而知!”

  针对涉及广苑公司相关诉讼,绿茵公司“有很多疑惑和不解”。绿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固安法院及办案法官,对广苑公司相关案件,办案效率‘高’‘低’不同、速度‘快’‘慢’不同,怎么可能让人不产生合理怀疑?”

  绿茵公司向固安法院申请增加保全财产、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复议,以及向河北省和廊坊市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目前尚未得到答复。

  而在此之前,广苑公司作为原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固安法院和办案法官也曾被举报,且法院和法官均被申请回避,最后,法官回避被准许。

  立案、送达、保全等程序被指“高效”超常

  2022年10月30日,广苑公司(尚城公司股东之一)将尚城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某公司等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固安法院,该案承办人是李某法官。

  2022年11月,尚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未销售部分物业抵偿对外应付未付工程款后,剩余部分分配给各股东,包括广苑公司在内的四个企业股东,依据其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到不同套数、面积的房产。

  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该股东某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分得的63套房屋。该公司依法处置该63套房产,从而向广苑公司进行了债务偿还。

  2023年3月,广苑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尚城公司起诉至固安法院,承办人也是李某法官。

  3月1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冻结了尚城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尚城公司依据股东会议于2022年11月已经分配给各股东的211套房产。

  三个月零十天时间内,李某法官作为上述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作出两份民事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四个股东273套房产。

  尚城公司针对固安法院办理广苑公司作为原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关问题,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委、省政法委、省高院及廊坊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政法委、市中院等机关进行实名举报,并于7月3日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固安法院集体回避或主审法官李某回避。

  回避申请认为,涉及广苑公司作为原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固安法院从立案、送达到保全等程序“非常高效且超乎寻常”。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对案件分配机制为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广苑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两个案件,均由李某法官承办,过于巧合。

  广苑公司起诉状落款时间是2023年3月9日(星期四),提交诉状时间至少在这一天或之后的3月10日(星期五),3月11日、12日为周六、周日,固安法院于3月13日(星期一)即已立案,从递交材料到立案仅一个工作日。

  3月14日,广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3月15日,法院即已完成法官分配(承办法官李某),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且直接查封了尚城公司依股东会议已分配给各股东的211套房产。

  固安法院从立案到作出如此大金额的财产保全及查封,仅用三天,可见多么“高效”,以至于“超乎寻常”。

  4月4日,下午4点左右,尚城公司向法院当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4月5日,清明节,法定节假日。

  4月6日,清明节后上班第一天,李某法官即通知尚城公司,已收到广苑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且法院已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李某法官在未组织谈话的情况下,极为“高效”地作出了驳回裁定。

  广苑公司递交诉状,一个工作日就立了案;广苑公司头一天递交财产保全申请,第二天就确定了承办法官并当日作出查封裁定;收到广苑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当天就作出驳回尚城公司异议裁定。尚城公司负责人说:“对广苑公司提出的诉求,固安法院办案如此‘神速’、如此‘高效’,且达到了超乎寻常的地步,令人吃惊!”

  针对固安法院办理广苑公司作为原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尚城公司向中央和河北省及廊坊市等部门实名举报,并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同时向固安法院书面申请该院集体回避或主审法官李某回避。

  两份查封裁定被指自相矛盾

  尚城公司在举报信中说,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股东某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取得的63套房屋,说明李某法官对尚城公司的这个股东会决议不仅明知而且认可其效力。

  三个月后2023年3月15日,李某法官又作出裁定,将211套剩余房屋(其中一套属于重复查封)作为尚城公司资产进行查封,此时,仍未解除对63套房屋的查封。

  明知股东会决议已将273套房产依持股比例分配至各股东,却又任意采取双重标准进行查封,严重侵害了尚城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后来,尚城公司股东某公司已依法处置该63套房产,从而向广苑公司进行了债务清偿,该案已结案。

  程序裁定被指作出实体认定

  尚城公司的回避申请书认为,李某法官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中,明显暴露出其在本案中未审先判的极端不公正立场。

  该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这段原话为:“原告固安县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其与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来院并无不当。”

  裁定书上述表述明显可以看出,李某法官在未听取尚城公司意见、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情况下,却对双方的法律关系直接作出了实质性判断。

  李某法官的做法,一方面违反了管辖权异议应当仅处理程序问题而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尚城公司对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抗辩权利。

  法院准许法官回避

  尚城公司的实名举报和回避申请,也引起固安法院高度重视,6月19日,该院监察室通知尚城公司到法院当面讲述有关情况,6月20日,尚城公司及有关股东法务等人员赶到固安法院,该院监察室领导当面听取了他们对本案有关问题的详细陈述。

  7月5日,固安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书:

  该院院长认为,申请固安法院集体回避,并依法报请廊坊中院指定管辖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不予准许;申请承办法官李某回避,其所述理由虽不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回避条件的相关规定,但为缓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避免申请人对该案公平公正审理的怀疑,且承办法官李某亦强烈要求自行回避,申请承办法官李某回避,予以准许。

  李某法官回避后,固安法院优秀法官胡某某成为广苑公司诉尚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承办法官。目前,该案已三次开庭,尚未判决。

  10月初,尚城公司另一股东向胡某某法官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请求依据2022年11月股东会决议解封部分房产,被裁定“驳回复议请求”,该股东再次提出异议后,胡某某法官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该股东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利。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来源:http://www.bqhm.net/zixun/8157.html


责任编辑: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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