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法院判案生搬硬套,非法放贷者借虚假诉讼完成财富收割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2-03
导读:
用资金赚取利息属于国家金融银行的特定业务 , 国家禁止个人职业放贷 。 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用资金赚取利息属于国家金融银行的特定业务,国家禁止个人职业放贷。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但是,在河北邯郸丛台区,崔某印及其亲弟弟崔某明,相关的裁判文书显示,二人却多次借款放贷,没有任何互助、帮助的性质,都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并且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质,崔某印放高利贷诉讼也大多集中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此,被高度怀疑放高利贷的和法官内外勾结。
以下是当事人的自述:
我叫郜海,是河北邯郸市人,因为生意需要,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5月21日期间,共向崔兵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在借款过程中,崔兵印屡次让我将未清偿完毕利息与再次借贷本金以合计方式签订借款协议。在2009年12月22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20个月内共陆续向崔兵印还款共计2347万元。
但是,我向崔兵印还款后,崔兵印认为还款未清偿债务,所以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邯郸长城会计事务所对借贷往来账目进行审计,该会计所在审计报告中,将郜海所有还款标注本息的还款全部计为利息。未将崔兵印将利息转为本金的“套路贷”行为进行标注,最终审计报告体现本金未偿还金额较高,持续计息。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按照审计报告,判决郜海仍然偿还崔兵印借款1500余万元,及借款利息等880余万元,合计近2400万元左右。
丛台区法院这份判决,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崔兵印对我的有息借款利率约定均超出了年利率36%,一些借款月利率达到了4%和5%,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期内的利息最多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我在借期内的还款按照年利率36%付清利息后,多余部分应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应优先冲抵高息借款本金,其次冲抵有息借款本金,最后冲抵无息借款本金。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截止至2014年1月29日我的最后还款日,我不仅已将借款本息全部结清,还向崔兵印多支付借款本金1129985.42元;另外,丛台区法院认为“经审计,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告郜海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5042916.86元,借款利息8825883.02元,共计23868799.88元。”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该鉴定报告本身就是超过其审计认定范围出据的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借款全部还清的证据后,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没有进行审查认定而是机械的将该鉴定报告生搬硬套进法律文书中,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一审法院依据的错误审计,我们也委托了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我与崔兵印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对双方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进行检验,出具了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借崔兵印款项19029440.92元(其中现金16297505元,利息顶本金2731935.92元);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还本付息共计23463986元(其中归还本金14021958.78元,支付利息9442027.22元)。
但是,遗憾的是,该司法鉴定并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我申请再审后,邯郸市中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崔兵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丛台区法院苏延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划扣我账户款项2500余万元,另外超标的查封我超过3亿元资产(包括太原市门面房价值6000余万/屯留项目土地价值2亿元/屯留项目房产价值1亿元/北京房产价值2000余万元/邯郸房产及车位价值200万元),致使我屯留在建地产项目停工,严重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2021年4月21日,就丛台区法院对崔兵印最高月息达5%高利放贷行为,在审判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标的查封等行为,我申请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丛台区法院受理后,至今没有给我任何答复。
2010年至2020年十年内,崔兵印及其关联人员一直在放高利贷,并且,崔兵印高利放贷时,常隐瞒高利事实,采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重新出具借条、出具“阴阳”借条等方式,以隐瞒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然后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等有利证据,然后再进行虚假诉讼。因此,崔兵印的高利放贷行为涉及“套路贷”,还是专业高智商犯罪行为。
因此,我强烈要求,邯郸市法院对崔兵印的高利放贷行为审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希望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崔兵印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要依法履职尽责,对崔兵印利用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为,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崔兵印套路贷情节严重,但司法鉴定及法院判决都不能发现其违法行为,甚至有维护和包庇情节。必要时,是否应该由纪检部门介入,还民以青天,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但是,在河北邯郸丛台区,崔某印及其亲弟弟崔某明,相关的裁判文书显示,二人却多次借款放贷,没有任何互助、帮助的性质,都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并且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业性质,崔某印放高利贷诉讼也大多集中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此,被高度怀疑放高利贷的和法官内外勾结。
以下是当事人的自述:
我叫郜海,是河北邯郸市人,因为生意需要,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5月21日期间,共向崔兵印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在借款过程中,崔兵印屡次让我将未清偿完毕利息与再次借贷本金以合计方式签订借款协议。在2009年12月22日至2014年1月29日期间,20个月内共陆续向崔兵印还款共计2347万元。
但是,我向崔兵印还款后,崔兵印认为还款未清偿债务,所以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邯郸长城会计事务所对借贷往来账目进行审计,该会计所在审计报告中,将郜海所有还款标注本息的还款全部计为利息。未将崔兵印将利息转为本金的“套路贷”行为进行标注,最终审计报告体现本金未偿还金额较高,持续计息。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按照审计报告,判决郜海仍然偿还崔兵印借款1500余万元,及借款利息等880余万元,合计近2400万元左右。
丛台区法院这份判决,不但认定事实错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崔兵印对我的有息借款利率约定均超出了年利率36%,一些借款月利率达到了4%和5%,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期内的利息最多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我在借期内的还款按照年利率36%付清利息后,多余部分应冲抵本金。冲抵本金应优先冲抵高息借款本金,其次冲抵有息借款本金,最后冲抵无息借款本金。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截止至2014年1月29日我的最后还款日,我不仅已将借款本息全部结清,还向崔兵印多支付借款本金1129985.42元;另外,丛台区法院认为“经审计,截止2016年1月25日被告郜海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5042916.86元,借款利息8825883.02元,共计23868799.88元。”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该鉴定报告本身就是超过其审计认定范围出据的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借款全部还清的证据后,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没有进行审查认定而是机械的将该鉴定报告生搬硬套进法律文书中,并据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一审法院依据的错误审计,我们也委托了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我与崔兵印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经对双方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进行检验,出具了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借崔兵印款项19029440.92元(其中现金16297505元,利息顶本金2731935.92元);2009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我还本付息共计23463986元(其中归还本金14021958.78元,支付利息9442027.22元)。
但是,遗憾的是,该司法鉴定并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我申请再审后,邯郸市中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
崔兵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丛台区法院苏延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划扣我账户款项2500余万元,另外超标的查封我超过3亿元资产(包括太原市门面房价值6000余万/屯留项目土地价值2亿元/屯留项目房产价值1亿元/北京房产价值2000余万元/邯郸房产及车位价值200万元),致使我屯留在建地产项目停工,严重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2021年4月21日,就丛台区法院对崔兵印最高月息达5%高利放贷行为,在审判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标的查封等行为,我申请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丛台区法院受理后,至今没有给我任何答复。
2010年至2020年十年内,崔兵印及其关联人员一直在放高利贷,并且,崔兵印高利放贷时,常隐瞒高利事实,采用预先扣除利息或者重新出具借条、出具“阴阳”借条等方式,以隐瞒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然后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等有利证据,然后再进行虚假诉讼。因此,崔兵印的高利放贷行为涉及“套路贷”,还是专业高智商犯罪行为。
因此,我强烈要求,邯郸市法院对崔兵印的高利放贷行为审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希望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崔兵印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要依法履职尽责,对崔兵印利用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行为,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崔兵印套路贷情节严重,但司法鉴定及法院判决都不能发现其违法行为,甚至有维护和包庇情节。必要时,是否应该由纪检部门介入,还民以青天,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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