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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新《拒执罪司法解释》引热议:应依法严惩小宇泽案拒执者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2-08
导读: 近日,国内一些知名法律界专家学者聚首北京,围绕小宇泽案件中如何加大对主要责任人涉嫌拒执罪的惩治力度展开了深度研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
         近日,国内一些知名法律界专家学者聚首北京,围绕小宇泽案件中如何加大对主要责任人涉嫌拒执罪的惩治力度展开了深度研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小宇泽案件中被执行人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十分典型。众多法律专家学者与一线法律工作者呼吁,公检法应加强联动,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建设,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近期,被拐女孩杨妞花历经二十多年,终于将人贩子送上法庭,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杨妞花的勇敢点赞的同时,也呼吁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孩子安全。而在北京,还有一位坚强的母亲——安国俊,她的儿子小宇泽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丧命。安国俊是全国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博士,当年小宇泽事件曾引发全社会关注,众人纷纷为生命让路。如今,判决生效多年,主要责任人却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拒不履行判决赔偿责任。因此,安国俊多年来不辞辛劳,四处奔走,只为通过法律途径让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为孩子讨回公道,维护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平正义。
     
令人感动的是,安国俊早已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2019年初,她捐款发起成立了“宇泽慈心”慈善项目,全身心投入到推进儿童平安出行的安全教育和法治建设公益事业中。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将爱心传递到30余个省份和自治区。安国俊凭借自身的切身经历,更加关注儿童保护的法治建设,致力于依法严惩侵权类案件中转移财产的拒执者,以实际行动推动解决中国法律判决中的“执行难”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失去生命,交通事故是重要原因之一,这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部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不仅未受到与其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判罚,甚至无视法律权威,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至今逍遥法外。
     
2018年10月3日,13岁的北京男孩小宇泽在内蒙古旅游时遭遇车祸,身受重伤。10月16日,在转诊北京的路上,全城司机纷纷为他让出生命通道,争取救援时间。然而,小宇泽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于2018年11月20日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3岁。坚强的宇泽妈妈为实现孩子当医生治病救人的梦想,进行了角膜捐献,让两名孩子重获光明。在社会各界支持下,宇泽妈妈发起捐款设立的“宇泽慈心”项目,在5年多时间里,将“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活动传递到30余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
    
但令人遗憾的是,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至今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想尽办法抗拒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时隔6年,负有此次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大货车车主张庆龙及其妻子武建平,仍在拖延逃避二审判决的赔偿责任。宇泽妈妈在追责过程中发现,张庆龙在判决生效后出售和转让名下两辆汽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涉嫌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2023年6月,小宇泽离世将近5年,宇泽妈妈仍未获得大货车车主赔偿,此事引发各方关注,多家媒体进行报道。
    
2023年9月,大货车车主张庆龙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处拒执罪,因认罪认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一年多过去了,张庆龙及其妻子武建平仍在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法院至今已无法联系到他们。 最高检和最高院就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给出明确指导,陕西、山东、武汉等地已启动公检法联动专项行动,对案发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制造无执行能力假象的行为,均以拒执罪予以严惩,力求通过个案破解执行困境,推进执法公平正义,推动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进程。
    
孩子的生命无价,张庆龙和武建平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交给雇佣司机跑长途运输,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备胎掉落,引发小宇泽等3人失去生命的重大交通事故。除涉嫌拒执罪外,还应依法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一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三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对被告人违法处置的财产,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四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财物或迁出房屋土地等情况。
     
武建平涉嫌拒执罪一案,上述情形均有体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和一线实践者呼吁,公检法应联动,依法加大对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为小宇泽讨回公道,推动平安出行法治建设,让民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图:童年的小宇泽

     附:专家研讨会议摘要
   
一、武建平是谁?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
   
武建平是小宇泽案件中大货车车主张庆龙的妻子。2018年10月,张庆龙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货车交由雇佣司机跑长途运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小宇泽及其家人三人丧生。当地交警认定,大货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路行驶是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承担交通肇事罪,张庆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张庆龙与武建平在呼和浩特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出售共同财产(车辆)转移财产,多次抗拒执行。2023年6月,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
    
2023年3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将张庆龙涉嫌拒执罪一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8月赛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张庆龙因拒执罪被判刑1年。武建平作为张庆龙的妻子,大货车属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是共同雇主。呼和浩特市二审判决张庆龙的赔偿责任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开支产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在张庆龙拒执过程中,武建平涉嫌共同犯罪,但其行为尚未受到法律追究。机动车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运行利益视为夫妻共享,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武建平究竟实施了哪些拒执行为?
   
2023年8月,赛罕区检察院对武建平的丈夫张庆龙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后,武建平发现法院要拍卖其与张庆龙名下房屋(此前夫妻二人5年未支付小宇泽家人赔偿款),便召集家属抗拒腾房、抗拒法院执行。这导致原本可顺利拍卖的房子,因居民担心拍到后无法居住使用,无人敢参与拍卖,致使法院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实际上,武建平当地租房资源丰富且价格便宜,亲戚家也有多处住房,张庆龙母亲还有独立院子和房子可提供给她居住。法院已考虑其生活需求,拍卖房屋可满足其居住问题。但武建平不顾法院多次督促,在腾房期限届满后5个月仍拒绝搬出拍卖房,还在村里散布“房子无法过户”谣言,声称“坚决不会腾房”,导致2023年12月25日、1月14日的一拍、二拍流拍。武建平有能力协助执行却抗拒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蔑视法律,阻碍执行正常推进。
     
2023年9月,张庆龙拒执罪一案判决后,武建平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民事赔偿,提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庆龙就待拍卖房屋的析产诉讼。她利用信息不对称,向张家口宣化区法院隐瞒标的物已被查封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事实,骗取法院开出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同时欺瞒新城法院,致使新城法院作出中止10月16日拍卖的裁定,中止约76天。这一行为拖延执行时间,直至析产诉讼被张家口法院二审驳回,新城法院才重新启动拍卖。但因武建平的干扰,原本有意参与拍卖的村民顾虑重重,不敢参与,导致房产变卖流拍。武建平的行为无视法律,致使生效判决6年无法执行,小宇泽母亲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三、武建平法律责任源于生效判决。
    
2024年5月11日,河北张家口宣化区法院依据呼和浩特中院的生效判决(2022内01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庆龙的赔偿责任属于武建平与张庆龙的夫妻共同债务,武建平对事故发生也应与张庆龙共同承担责任。2024年5月28日(2024冀0705民初704号)判决书生效,6月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作出追加武建平为被执行人的决定(执行案号2023内0102执3334号之一)。因此,武建平是“案中人”,有责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法律责任从二审判决生效起算。
    
四、武建平是否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专家学者从侵权主体、行为、后果等要件对武建平一案进行分析研讨。
   
本案中,武建平三次涉嫌拒执罪:第一次是作为张庆龙拒执罪的共同犯,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2024年5月11日,河北张家口宣化区法院判决张庆龙的赔偿责任属于武建平与张庆龙的夫妻共同债务,武建平也是共同雇主,判决当天电子送达,5月28日生效,6月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追加武建平为被执行人。
    
张家口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大货车是共同财产,收入是家庭生活主要来源,所以武建平是共同雇主,除夫妻共同债务外,她对事故发生也应与张庆龙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张庆龙在判决生效后出售转移名下3辆车(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儿子结婚),2023年9月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以拒执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武建平作为出售车辆的共同财产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大货车共同雇主、共同债务人,在车辆过户时需签字或授权,她协助张庆龙出售车辆转移财产抗拒执行,且要求对张庆龙名下房屋析产推迟法院判决执行时间,应依法被追诉为张庆龙拒执罪一案的共犯。
    
五、除与张庆龙共同实施抗拒执行行为,武建平还单独实施了哪些拒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五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判决生效后,武建平与张庆龙拒不赔偿受害者家属一分钱,性质恶劣。在张庆龙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武建平无视法院腾房通知,以各种理由抗拒腾房,导致法院拍卖流拍,具有拒执行为。
    
六、武建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采取各种方式抗拒执行的情形。
    
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指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列财产在其控制之下,或所列事项属于其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武建平自判决、裁定生效至张庆龙被控拒执罪刑事案件立案审理期间,任何时间点具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利于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法院查明,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庆龙、武建平夫妇自判决生效至刑事案件立案前,有一定经济收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却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武建平完全符合法释〔2020〕21号修正中第一条、第二条(三)、(四)的规定,涉嫌拒执罪。
    
七、武建平的系列拒执行为符合拒执罪的立案追责要件。
    
武建平以拖延执行时间、抗拒腾空拍卖房屋等方式拒执,严重侵犯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影响生效判决执行,导致一拍、二拍、变卖流拍,司法程序空转,受害者母亲合法权益受损,符合拒执罪立案追责要件。在异地法院析产诉讼中,武建平无视新城法院查封冻结裁定,利用时间差、地区差、信息差,在张家口宣化区法院隐瞒已查封冻结进入执行拍卖阶段的事实,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析产诉讼,骗取“受理通知书”,要求新城法院中止拍卖、执行长达80天,拖延执行时间,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理由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十二种“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常见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武建平的情节危害程度远超这些常见行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2. 武建平妄图用“张家口宣化区法院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否定法院生效判决与执行,为一己私利破坏法律权威性、严肃性,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甚至隐瞒事实获取异地法院受理通知书对抗判决执行,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其通过异地法院受理通知书拖延拍卖时间、抗拒腾房导致流拍的行为,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其拒执罪,否则可能涉嫌渎职。
    
3. 追究武建平拒执罪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其一,符合主观罪过原则,武建平明知有执行义务却故意不履行,主观故意明显;其二,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其行为情节,如行为方式、结果损害程度、时间跨度、次数及社会影响等,细化拒执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准确量刑。2024年6月7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追加武建平为被执行人后,她仍未按要求腾出房屋,拒绝与法院沟通,法院无法联系到她。“致使判决、裁定执行无法执行”并非构成拒执罪的唯一条件,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也构成拒执罪。武建平隐瞒事实获取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导致执行拍卖中止,影响法院系统和执行机关公信力,损害法律制度权威性,其恶劣程度堪称“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审判部门应实事求是,补充认定遗漏的犯罪事实,维护法律尊严。

     八、武建平拖延判决执行的系列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武建平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的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隐瞒进入查封执行程序的重大事实,涉嫌虚假诉讼)让执行拍卖中止,抗拒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审理确权诉讼时,若需确权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武建平隐瞒重大事实进行婚姻存续期析产诉讼。法院因武建平异地析产诉讼(隐瞒进入执行的重大事实)中止拍卖近80天,存在诸多问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通过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的析产判决或调解书,不能对抗执行。在执行阶段,对于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般不会因被执行人配偶在异地隐瞒房屋被查封拍卖事实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析产诉讼而中止拍卖中止执行,法院的通行做法是继续拍卖,拍卖之后留出相应的份额给被执行人配偶(即使拍卖能够继续进行),其余转给申请执行人。一般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各占50%的份额,而武建平所谓的析产诉讼请求也是要求有50%的份额,这个是执行局完全可以依法在拍卖后做出划分推进执行,而不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析产诉讼而中止执行。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最高法执监152号。“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依法对共有财产作出合理份额划分并推进执行,较为妥当。尽管申诉人对该房产确享有实体权利,但享有的是共有权利,在执行法院合理确定其各自份额的情况下,该共有权利不应排除执行。申诉人关于执行程序不应直接适用实体法规则对共有份额先行予以确定以及其对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尚未确认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均难以成立。
    
在武建平拒执罪中情节的判断中,武建平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单一行为和单一要素,执法者应该还原被法律类型化遮蔽的法律价值。类型化是法律应对复杂社会生活的必要手段,通过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剪裁,赋予某一类型事实以某种法律效果,即“要件—效果”的传统法律规范模式。在拒执罪情节的判断中,固有的、通常所讲的、简单的、通俗的形式判断并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武建平抗拒拖延执行的一系列的“组合拳”让司法机关疲于应对,由于法院对拒执罪犯罪程度的感受与执行尺度差异明显,致使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畏手畏脚,出现拒执罪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局面。
    
其实,法律价值衡量才是法律判断的主要方法。无论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拒执罪维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维护司法秩序的严肃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从社会评价上更能对抗拒执行产生震慑效果,才能有效推动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的实现。

     九、与会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事实与依据,专家经过认真研讨后一致认为,武建平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共同雇主,具有协助其夫张庆龙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法定义务。无论其是作为张庆龙拒执罪案件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作为单独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要求腾房期限到期的前提下,有能力履行却拒绝腾退房屋、并阻碍房屋拍卖导致法院拍卖流拍、且通过隐瞒重大事实的涉嫌虚假诉讼方式拒不履行相关判决,武建平的种种行为,其主观拒执的意图明显,其包括但不限于欺骗法院骗取析产诉讼受理通知书的行为不但危害到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更危害到了司法秩序的权威,其性质十分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让司法判决公信力有保障。
    
努力让老百姓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交给司法机关的重要命题。小宇泽案件在呼和浩特市当地法院的漫长执行,让法院二拍流拍,给全国的执法系统上了一堂面对被执行人各种方式拒执应该如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实践课,也让司法系统更感受到推进执行、推进执法效率和和公正、如我在诉的责任和担当。
    
专家学者认为:公检法单位应该对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腾房,抗拒执行,让拍卖流拍,执行无法正常推进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大货车车主张庆龙毫无良知底线,毫无道德底线,无视生命,让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路的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零容忍!让对于怂恿家中老人(有自己单独的院子和房子)出面抗拒腾房,以各种招数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于散布永远不腾房,让当地村民不敢参与拍卖的行为零容忍!对于在执行期间隐瞒重大事实在异地提起析产诉讼,又让新城法院以异地法院的析产受理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家属隐瞒标的物已经查封进入执行程序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执行期间夫妻析产诉讼法院不予支持)作出中止拍卖裁定,对于这种双面隐瞒重大事实拖延执行时间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于无视侵犯生命权之诉,对于呼和浩特市二审判决已经大幅度压缩受害者母亲申请的赔偿金额(律师费、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救护车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院都没有支持),对于赔偿金额不到受害者治疗费用10%的微薄赔偿,对于受害者的母亲毫无基本同情之心,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无视法律的行为零容忍!
    
全国关注小宇泽事件和案件的百姓不计其数,天地之间有杆秤,被执行人各种方式抗拒腾房、让执行拍卖无法推进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该依法受到严惩?被执行人判决生效以来用的抗拒执行拖延时间的方法,给全国的执行系统上了一堂生动的拒执课,如果这样的无视法律的拒执行为不能依法得到严惩,那么相当于给被执行人及家属各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开了绿灯,执行又如何切实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受害者母亲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体现?
    
尽管为小宇泽讨回公道的道路漫长,但是法不能向不法者让步。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提高好人维权追求公平正义的代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张的是一种勇气,一种敢于担当道义,一种社会的正义。不法没有市场,正义才能大行其道。“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如果小宇泽案件能够带给更多的执行申请人希望,让法律判决有尊严,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解执行难的困境,让百姓从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景实现,那我们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值得。
    
专家呼吁司法部门依法严惩拒执者!执法者多一份正义,多一份主持公道的勇气,多一份民心所向的执着精神,多一份为四方平安、公共安全法治的捍卫与坚守,致力于建设平安中国,让孩子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有保障,让百姓对于案件执行的公平正义有盼头。
   
供稿: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
   
责编:蓝乙人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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