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尽快执行崔贵良案件
崔贵良与宋某利、孙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莲池区人民法院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2)冀0606民初4071号、(2022)冀06民终8192号],判决宋某利在继承路某华遗产范围内偿还崔贵良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孙某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责任。
因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崔贵良于2023年2月1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宋某利、孙某峰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孙某峰名下坐落于乐凯北大街的房产。
2023年5月29日,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606执1023号裁定书: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利银行存款 1004864.43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峰银行存款 1708685.81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崔贵良与宋某利对该裁定同时提起执行异议,2023年8月,莲池区人民法院对宋某利执异案件作出(2023)冀0606执异90号裁定,对崔贵良执异案件作出(2023)冀0606执异78号裁定,均以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遗产范围为由,驳回异议申请,后宋某利与崔贵良就90号裁定和78号裁定分别提出复议。
2023年8月21日,莲池区人民法院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贵良向我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程序”为由,裁定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4年9月,保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某利复议案件作出(2024)冀06执复45号裁定:1、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3)冀 0606执异90号执行裁定;2、指令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查。
但崔贵良的复议案件一直未能移送至保定市中院,案件未能立案,截至目前,崔贵良仍未能收到复议结果。
执行立案距今已近2年有余,没有任何其他执行进展。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1、复议案件未依法移送,程序违法。
崔贵良与宋某利同时向保定中院提出行政复议,宋革利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作出了裁定,但崔贵良提起复议一年有余,复议案卷一直未能移送至保定市中院,崔贵良至今仍未能收到复议结果,执行人员以此为由没有执行进展。
2、莲池区人民法院以“主债务人宋某利有工资”为由,拒绝执行补充责任人孙某峰,对已查封房产超24个月未启动拍卖程序。如果此理由成立,孙某峰的补充责任将无法执行。宋某利1967年生人,在其工资还需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下,而本案金额高达150万,若一直等待工资清偿债务,显然已经远远超出合理的执行期限,莲池区人民法院以尚有工资可执行为由,拒接执行补充责任人孙某峰,故意拖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3、违规终结强制执行。
莲池区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崔贵良向我院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案件执行,该裁定终结执行的理由“提出复议程序”,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裁定终结执行情形,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诉求
1、立即将(2023)冀0606执异78号复议案卷移送保定中院。
2、立即恢复对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3、立即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已查封的房产。
4、对宋某利拒不申报财产行为依法实施15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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